嫖娼主动终止怎样定性和处罚 (嫖娼主动中止怎样定性和处罚)

卖淫嫖娼主动中止是否应受处罚?

近一个星期内,发生了两起男子因等待嫖娼被抓、或因看到真人而放弃嫖娼而被行政拘留的事件。先是山东某男子被抓,接着是河南某大学生。

这两个案件有几个共同点:他们都已经与卖淫女子谈好价钱、约定好地点,但都没有实施*行为性**,也没有脱衣服,都被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这两个案件引起了男同胞们的热议和共鸣。这两个案件的处罚是否合理?处罚的依据是什么?首先,需要了解两个法律概念: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嫖娼过程中主动中止,究竟该不该罚?#奇闻奇事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犯罪行为,但由于主观意志外的原因被迫中止。这种情况类似于山东这名男子准备起飞时被拦下。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就像河南这名大学生发现情况不对劲,及时停止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中止且没有危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嫖娼过程中主动中止,究竟该不该罚?#奇闻奇事

但是,一个问题是,犯罪中止只是刑事法律概念,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领域没有违法未遂或违法中止的相关规定。

然而,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公安部曾发布过一个规范性文件,名称为《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其中第74条规定,已经谈好价格或已经支付金钱等财物但尚未实施*行为性**的,属于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似乎也没有问题。

嫖娼过程中主动中止,究竟该不该罚?#奇闻奇事

然而,个人认为,对于嫖娼中止这种行为,这样的处罚并不合理。因为逻辑上并不合理。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比嫖娼等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如果主动中止,仍然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危害性更低的嫖娼违法行为,如果及时停止,是不是更应该免于处罚呢?我的说法并非为了为这位同胞鸣冤,而是基于《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上仅是个人观点,不代表官方意见。请广大男性同胞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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