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买房的时候考虑家里有老人,或者其他因素,选择底层或者分到了采光不好的房子,这个时候该怎么维权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采光的具体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章节的规定,具体来说有如下一些条款:
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当购买的商品房不满足上述标准的时候,该怎么维权?
目前我国商品房买卖有关的法律比较分散,但是关于采光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采光问题,到底有多严重,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就是关键的节点。那么,到底这个所谓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是怎么样的一个判断标准呢?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律,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依法及行业规定,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是指除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质量问题以外的其他工程质量问题,并且该质量问题能够达到足以影响房屋正常居住和使用的“严重”程度。
说白了,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严重”程度,完全属于法官心证和自由裁量的范畴,法官仅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自己内心的、公正的感知,作出公平的判断即可。但是该观点忽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多样性问题,没有充分的考虑质量问题所达到的“严重”程度的影响因素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具体到涉案房屋上,充分运用自由心证的方法做出综合的认定。
采光问题如果十分严重的话,建议买受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积极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