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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建养殖场,经营5年后以禁养区名义关停,当年协议有效吗?关于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企业被关停的一些案例,下面我们通过发生在甘肃某地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甘肃某企业2013年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建设了108亩的养殖场,投资了2000多万元,刚经营了五年,在2018年被告知属于禁养区要求关停。企业主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就是怎么可能是禁养区?我在这都干了五年,而且当时招商引资让企业过来的,现在都干了五年了,又说是禁养区?可能对于企业主来说最朴素的这种理解。
企业主问当年签订的协议,招商引资协议是否有效?应当被关停吗?关停造成的损失如何维权?对于这种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招商引资协议是由行政机关在建设的时候,企业受当地的招商引进签订了相关的招商引资协议,显然要看招商引资协议的内容而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在法律上,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协议,所以行政机关签订的大部分的协议应当说是属于行政协议。
当然招商引资是实行的企业投资公共职能,行使的这些范畴的都属于行政法上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那么,招商引资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它是否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如果说这块的土地明显是农用地,招商过来可能让你搞建设,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基本农田要进行大力的商务开发,这种情况下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可能是不符合,不行的。
如果在正常的情况下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的属于有效的协议,所以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一方的行政机关是应当负有相应履行法定职能的义务。招商引资过程当中,一定是签订了相关的一些行政机关义务的内容,比如说相关的行政机关的一些承诺,履行给予办理相关的手续,给予各种优惠,给予各种条件的资助补助相关的一些赞助等内容。
总之,招商引资协议过程当中,可能大部分的事项可能是对企业主是有利的。因为招商引资的协议都是提供很丰厚的这种条件,优厚的优惠条件进来,所以对企业主来说,很多情况下是有利的。因为如果没有有利的优惠条件,可能不一定会招商引资过来,所以招商引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关于这类情况应当不应当被关停,首先涉及到相关法律上的问题,关停一个企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关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种类相关的法律规定,责令企业停产停业,责令企业关停的方式可能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有的是决定关闭停产,不让你生产,还有直接就是严重的就直接关闭,还有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等。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关闭这些都属于行政处罚法种类。所以,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应不应当关停就涉及到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有法定的适用来作出书面的关停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仅仅是口头告知关停的这种情况下是没有效力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
如果是关停,一种情况当然是行政处罚规定的。当然还有别的种类的关停的原因,比如因为政策调整的关停,按照法律的规定是有补偿的。如果是行政处罚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行政机关处错误的这种关停违法行为的,同样可以提起赔偿程序。所以对于关停要了解它的原因,应不应当被关停,要了解关系的原因种类,关停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关系就要符合法律规定。
关停的原因如果是行政处罚,一定是企业有违法行为,是企业经营违反了相关的一些行业规范,违反了环保法的规定等等要具体分析。禁养区是不是违反环保法的规定?如果在公路旁是不是违反了相关公路法的相关的规定?事实上是否有违法的行为?这叫行政处罚。当然有违法行为之后,行政处罚作出不仅要求实体上事实上有违法的行为,从程序上行政处罚作出的法律的规定,还要程序要合法,有没有提前相关的告知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送达等等相关程序上的相关的要求。所以应不应当关停就要看关停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我们从事实上来看,从提供的案件的信息来看,对禁养区关停包括公路,直观地分析来看,显然是不构成禁养区。当时招商引资的情况下,可能当时五年之前可能不属于禁养区。如果因为现在划定的禁养区,那么不是企业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是政策性的关闭。如果说在禁养区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时候,2013年签订招商引资的协议就已经是禁养区,那么这个损失原因的结果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因为在签订招商引资的协议时,作为企业来说,可能无法知道这个地区地块的规划,是养殖用地还是禁养禁养区,还是水源保护地还是其他的这种风景区的保护范围。这个对于企业来说是无从知晓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有义务去调查这些情况。
如果说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也不是企业的原因,也不能关停。如果真的去关停的,可能造成的损失,将来还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所以关于禁养区第二种情况,禁养区可能会在2013年以后或者是五年以后,或者是后来的原因,已经建设多年以后规划的区域的调整。原来这个地方招商引资的时候,他们根据这个情况没有划归禁养区。那么经过五年之后土地五年一规划的时候它规划成禁养区。规划的调整这种情况下属于政策性的关停。对于政策性的关停能不能关停?政策性的关停也得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政策性的关停也不是行政机关某个工作人员口头说的,必须要有政策性的书面的文件,政策性关停的文件。
因为关停的文件会针对企业去做关停,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有的会见到某某地方制定的相关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上还不算是落实到具体的企业,要对具体的企业具体的事项作出关停,它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应当要有书面的关停的决定,或者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或者是告知,以告知书的形式,以决定的形式,以批复的形式,它是一个单独的行政决定。所以,从禁养区来看,从事实上很难构成关停的理由,所以如果被关停也是有相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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