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 (土地征收后农民的社保如何解决)

诗人臧克家的作品《三代人》,形象地描述了土地与农民的关系,“孩子,在土里洗澡;爸爸,在土里流汗;爷爷,在土里葬埋。”农民从出生到摇篮就生活和挣扎在这片贫瘠的土地上,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死于斯。土地之于农民,是生命的依托,可以说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达到一种极端的地步。根据2021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目前总人口中有近36.11%为农村人口。有研究预测,到第二轮承包期满时,我国无地农民将会达到2.6亿左右。农民的承包地被征后,只有3.9%的农民获得了就业安置;房屋被拆后,仅有1.8%的人获得了就业安置。

我国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处于下降状态,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新增贫困群体。这一过程使农民失地,失地意味着失去了工作保障和社会保障。我国法律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地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地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地征**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是实践中往往本末倒置,失地农民就业难,社会保障整体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现实存在,这些本应属于农民的权益不应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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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遭遇的现实困境

失地农民遭遇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身份困窘。 没有了土地保障的农民,又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如同浮萍漂泊在城市和农村的中间地带,随波逐流却无处驻足。半城市化的失地农民存在的身份困惑在于部分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其户籍并没有转为城市居民的极端情况。这部分失地农民没有土地,且无市民身份。即使失地农民实现了农转非也只是解决制度身份,并没有转为真正的市民。从失地农民角度,大多数失地农民仍认同自己的“农民”身份,不承认“市民”身份,其对身份的自我感知不明。

2.就业困难。 农民失去土地后,就业是失地农民积累资本、维持生计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就业情况不容乐观,主要因以下几个原因造成:一是失地农民自身缺乏竞争力。失地农民普遍学历低、思想意识保守等造成非农就业技能不足、就业观念落后,导致其就业困难。二是人的城市化滞后和产业发展缓慢导致就业困难。城市规模不断地扩张,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失地农民城市化水平并没有得到相应地提升。这意味着失地农民身份没有改变,融入城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与土地城市化不匹配的还有产业发展,总体看来,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低,提供的就业机会较少,劳动力转移受限制。

3.社会保障缺失。 土地在农民社会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农民就业、经济收益和社会保障等功能,农民失去土地等同于失去社会保障。同时,除少数失地农民可以真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内,多数无法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1)失地农民养老无社保证。失地前,农民养老资本的来源以土地、家庭为主,集体提供的社会救济为辅。失地农民不管是否农转非,他们失去以土地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后,应该向以社会养老为主转变。但是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社会为主的养老并不能真正实现。

(2)医疗保障力度不够。农村医疗保障本就薄弱,失地农民群体目前尚未完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失地农民尴尬的身份,导致其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待遇。

(3)最低生活保障缺失。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地区建立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的*地征**补偿金缴纳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后,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去保障当前生活,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尚未解决。对于大部分失地农民来说,社会保障缺失已构成其生计困境的重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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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地农民维权对策

1.应积极创造条件安置失地农民就业。 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发准入门槛低、适合农民就业的公益性或生产性岗位;加快市场建设步伐,为更多的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创造条件;对吸纳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应给予*款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采取政府补贴、*地征**单位代缴等方式,将被*地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解决养老保险等问题,不足部分应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摊兜底。

同时抓好失地农民的安居工程。首先应完善房屋*迁拆**管理办法和程序,按照“先补偿后安置”的原则,用制度规范房屋评估、*迁拆**和安置行为,保障*迁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应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房屋*迁拆**安置补偿可实行统建还房、划地自建、货币补偿、产权补偿等形式,供被*迁拆**人自主选择,无论哪种方式都应提前进行*迁拆**安置,确保补偿到户、到人,严禁“打白条”,并确保被*迁拆**群众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建立安排失地农民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基金。其具体筹资途径可采取“政府出一块、*地征**主体拿一块、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解决,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地征**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政府和体出资部分可以考虑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府土地招标、拍卖等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收取,各类*地征**主体可在土地收益中拿出一块。此外,还可以通过向社会各界募捐来弥补专项基金的不足。

3.通过法律援助手段维权。 失地农民作为新形势下的弱势群体,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足够的支付能力而陷入权利救济无门的困境。因此必要法律援助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世界各国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补偿范围均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美国则将土地征用权作为最高土地权利的行使,各级联邦政府在正当的法律程序内均有权实施*地征**并在司法流程的范围内给予公正的补偿。失地农民早已被列入美国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可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多方面的社会福利。反观我国,其城市化的进程不应以牺牲农民的生存利益换取城市经济发展的建设,而是应当农村与城市协调,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统筹兼顾的发展。失地农民的生存状态事关农业、农村及整个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来实现对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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