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被收养的孩子
多想有一个温暖的家
养父母本应是我的依靠
却对我没有基本的尊重
每天如此对待我
真是让我心灰意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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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是被收养的,目前成年,养母动不动就查看我的手机,让我觉得我的隐私被侵犯,我想和朋友一起出去玩也不让,就连工作也不顾我的意愿,工资也被他们没收了,动不动就想收我手机,十七岁那年,因为犯错,养父当着亲戚的面把我推倒在地,拽着我的头发就把我拖在地上走,丝毫不顾及我的自尊心……我该怎么办?
A1:
你这种情况可以与养父母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不利,无法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你可以与你的养父母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即可。 如果你养父母不同意解除或者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在有关部门或者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 可以提交有争执的微信聊天记录、亲戚邻居等证人证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如果认定你们双方相互依赖程度较低、难以恢复共同生活状态、长期未予生活照顾与经济支持、关系确实恶化且无和好可能时,人民法院一般会考虑判决解除你们之间的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亲近**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亲近**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恢复,是否恢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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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本人电动车在小区物业指定的停放区域内被盗,我在发现丢失的2个小时内报案。因小区目前重要出入口没有安装门禁刷卡系统,外人随便出入小区,安保人员没有做登记询问工作。而且电动车停放区域没有安装公共视频录制设备,导致我的电动车在小区丢失被盗,物业有赔偿责任吗?
A2:
车主的电动车在小区物业指定的停放区被盗,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安全管理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义务进行防范及制止;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区出入口安装门禁、询问登记等属于小区管理的基本工作,在物业合同中均应有所体现。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就安保义务约定过于笼统,则参照行业标准等来确认物业公司是否履行应尽的安保义务。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你的电动车在物业指定的停放区域内被盗,物业没有在小区门口安装刷卡系统,也未对外人进行登记询问,没有在指定区域安装公共视频录制设备, 一般应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小区管理的物业责任及安全防范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报案后如果能够及时找到偷车人,责任首先由偷车人承担, 在找不到偷车人或从偷车人处得不到全面赔偿时,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报案后一直无果,且与物业协商不成,你可以参照小区物业费中安保费占有的比例,提交物业费票据、丢失的车辆发票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诉讼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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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同事提出离职,今年有七天年假,提出之后公司只给休一天年假就让他来办理离职手续了,剩下的六天年假也没有折算成现金,公司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吗?
A3:
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年休假应休而未休的天数均应当进行现金折算,故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给员工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你同事提出离职时,当年还有七天年假,公司应当将该七天年假全部给予你同事,如公司仅给予其一天的年假,那么剩余六天的年假就应当折算成现金给你同事, 公司既没有给到你同事七天年假又没有将年假未休部分折算成现金,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建议你朋友与该公司进一步协商,要求该公司将六天年假折算的现金支付给他,或者将七天年假休完再办理离职手续。 如无法达成协议,你朋友可以将其与公司至今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实际休年假的时间及公司就年假与其协商的具体情况等证据材料收集整理好之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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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找厂家制作电视背景墙、主卧背景墙以及电视柜,共花费9000元左右,在未签合同、未制作的情况下交了全款,但在微信聊天记录里约定了交付时间以及交付效果。可是,过了交付时间将近20天,厂家也只是完成了背景墙的部分,还没有交付电视柜,而且背景墙与设计图不同,我如何维权?
A4:
你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厂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你与厂家通过微信聊天确定了交付时间、交付效果,且已经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那么你与厂家之间便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厂家未在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电视柜,且背景墙与设计图亦不相符,则厂家的行为便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厂家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你可以要求厂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其违约行为致使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你还可以与厂家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对于其违约行为导致的你在此期间的损失,你也可以一并要求厂家予以赔偿。
如无法协商解决,你可以将付款截图、记录交付时间和交付效果的聊天记录截图整理出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让厂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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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本人购买商铺一处,首次付房款于2021年11月初,房价为每平米26200元,房管局备案价为23000元,之后(2021年11月30号前)调价为28800元,2022年初付的尾款,购房合同迟迟不给办理,直至2022年5月份购房合同才下来。请问我的房款应该按什么价位算?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吗?
A5:
开发商高于备案价收取房款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房款应当按照备案价计算。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开发商高于备案价(包括装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包括改造费、第三方平台收取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居间费等,均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我国已明确销售房源需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进行销售,开发商房管局备案价为23000元,却超过备案价收取你每平米26200元的价格明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公示价格明细,如存在其他收费项目,则开发商的行为违法,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开发商退还超过备案价多付的部分,造成损害的,赔偿相应损失。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