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9年6月29日,原告张某娟因怀孕即将生产而入住被告产科一区,原告入院前四肢健全,手脚便利,入院当天被告对原告进行剖腹产手术。在手术期间,对原告腰部进行麻醉,麻药打进去瞬间,原告即失去左腿的知觉,而在这期间被告的医生护士在聊天、开玩笑,玩忽职守,没有尽到医护义务。

中间原告告知医生胸口疼痛,但医生却没有对原告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检查。原告从手术室进入病房的转天,左腿一点力气都没有,僵硬无知觉,动弹不得。当时原告即将情况告知医生原告的左腿情况,但医生却未对此进行检查,于第三天告知原告要下床练习走路,但原告脚一沾地就直接倒下去,感觉左腿很麻,僵硬无力。
原告因此在月子期间,腿不能正常行走,反复摔倒,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原告在x多次治疗无果,腿部严重萎缩,后到x进一步检查治疗,并经诊断为周围神经损伤,引发左下肢运动及感觉障碍,至今原告还在接受长期的康复治疗。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其在入院时四肢健全,状态良好,活动自如,术后左下肢开始活动受限且无力,因此原告健康损伤与被告进行的手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进行的手术是造成原告身体损伤的直接且是唯一的原因,被告应负全部的责任。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左腿周围神经损伤,左股神经运动纤维中度损伤,左胫前肌、左肌四头肌神经源性损伤。原告左大腿肌肉因此而造成萎缩,感觉减退,不可久站及久行,需辅助才可上下楼梯,行走易跌倒。
根据x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医嘱,原告需继续康复训练,定期复查并进行营养神经药物治疗;并被告知原告的左腿损伤是永久性的,无法完全康复的,需进行长期的营养神经药物治疗,防止肌肉萎缩,后期更是会进一步恶化,导致腿部全部残疾。
原告作为家庭的主要的经济收入成员,现因被告的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工作,失去劳动力,给原告的家庭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负担。原告更是因此医疗事故患了抑郁症,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创伤,被告对此需赔偿精神抚慰金。

三、被告x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辩称
被告的诊疗过程并不存在过错,而仅是在术后发生并发症时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该并发症是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防范的,术前也将该风险告知原告并征得其同意,因此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过错较小,《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原因力大小建议为80%偏高,建议原因力大小确定为70%。
原告张某娟的“周围神经损伤”显见是因行腰硬联合麻醉术、剖宫产术后发生的马尾神经综合征而留有相关症状。马尾神经综合征是局部*醉药麻**神经毒性反应的一个严重表现,而*醉药麻**的神经毒性反应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防范和避免的不良后果。这也是手术前需要患者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的原因。
张某娟本人于2019年6月29日签署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其中第1条即指出:“严格根据麻醉操作常规使用各种*醉药麻**后,仍然可能出现*醉药麻**中毒、过敏、超敏、神经毒性反应、恶性高热等反应……”,第5条即指出:“神经阻滞麻醉导致局麻药中毒、血肿、血气胸,周围组织神经功能损伤、局部感染或败血症。”
局麻药的神经毒性反应是存在个体差异性的,目前的医疗水平下这种差异无法在麻醉前检查出来,因此是无法防范的。被告在为原告施行麻醉术前已向原告详细告知相关的风险并取得原告及其家属签名同意,且术中操作及使用的药物、药物剂量、浓度等均符合相关用药规范。
四、鉴定意见
原告张某娟,女,1990年9月6日出生,周围神经损伤遗留左下肢肌力下降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x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原告张某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张某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建议80%)。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判决,被告x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80%责任,赔偿35558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