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讲述
甲某2019年年底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因工作出差耽误了一个多月后,甲某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不料前述出差期间,房屋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而无法过户,甲某该如何救济?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要件。第28条适用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情形,第29条则适用于商品房消费者提出异议的情形。两条文系一般和特殊关系,商品房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任意一条。

在本次案件中,甲某系案外人,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相较于第28条需要承担证明主观上无过错以及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举证责任而言,第29条规定的条件相对宽松。且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即使该房屋上已设立抵押权,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同样可以排除执行。最终甲某委托律师以《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要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历时一个多月后收到法院中止对房屋执行的裁定。
通过办理本次执行异议案件,给购房人几点建议如下:
1、在进*房行**屋买卖之前,一方面应及时审查房屋的权利状态;另一方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办理网签登记,同时留存好房款支付凭证;
2、在发现未过户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的,应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条款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排除执行;
若法院裁定中止对房屋执行的,应尽快在房屋解除查封之后办理过户登记;若法院驳回异议请求的,应在法定期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高朋·普法周刊》是由高朋律师事务所日本业务团队编撰、团队负责人陈文伟律师执笔。高朋日本业务团队创建以来已有20多年,目前在高朋北京总所、上海分所、天津分所设置有团队成员,在高级合伙人陈文伟律师(上海)、谈亚军律师(北京)、周维斌律师(天津)带领下对外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高朋日本业务团队拥有多位日本留学、工作经验的律师,能熟练运用日语提供法律服务,长期为包括佳能、日立、丰田汽车、爱普生、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富士胶片、三菱电机、东京海上日动保险、武田药品、帝人、明治制果、安斯泰来、华堂等在内的众多世界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于外商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劳动争议、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团队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以及充分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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