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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东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蛋制品、糕点、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罐头、蜂产品、乳制品、饼干、餐饮食品、食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糖果制品、冷冻饮品、调味品、酒类等25大类食品共计1165批次。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141批次,不合格24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东莞市石龙镇兴龙中路国盛蔬菜档经营销售的普通白菜(小白菜),氟虫腈(实测值:0.07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氟虫腈在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普通白菜(小白菜)中检测出氟虫腈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氟虫腈对人健康的有害和对生态、环境的不友好早就被科学研究证实,长期摄取氟虫腈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致肝功能、肾功能和甲状腺功能损伤,短期摄取大量氟虫腈会损害神经系统。

2.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生产、东莞市谢岗镇大龙福龙路经营销售的浓香铁观音(220克/袋),三氯杀螨醇(0.6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三氯杀螨醇,是一种广谱性有机氯杀螨剂,一般用于杀灭棉花、果树、花卉等的螨虫。本次抽检的浓香铁观音中检测出三氯杀螨醇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违规使用导致,也可能是茶园土壤中有三氯杀螨醇残留。有关专家表示,三氯杀螨醇的急性毒性分级为低毒级,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三氯杀螨醇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3.重庆市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生产、东莞市凤岗镇凤岗永盛大街容姐餐饮店经营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60ml/罐),过氧化值(实测值:0.28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5g/100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本次抽检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中检测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劣质原料进行生产;或是企业的生产工艺不达标,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或是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油脂氧化,食品中的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4.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翠香路罗波记猪脚饭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饭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86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5.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翠香路罗波记猪脚饭店经营使用的餐具-汤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81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本次抽检的餐具-饭碗、汤碗中检测出违禁物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近年来,科学家们发现,洗涤剂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孕妇使用不慎,不利于胎儿的发育。 同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还会对皮肤产生影响,人们通常形象地将做家务所造成的手部肌肤粗糙,称为“主妇手”。其实“主妇手”只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更确切地说它是由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引发的一种皮肤病。

6.东莞市虎门镇王屋市场叶恋梅水产品店经营销售的草鱼(散装),恩诺沙星(实测值:233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ug/kg);
7.东莞市凤岗镇嘉辉路东莞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凤岗嘉乐汇购物广场店经营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实测值:570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ug/kg);
8.东莞市虎门镇渔港振兴二巷杨氏海鲜档经营销售的黄脚立(冰鲜),恩诺沙星(实测值:333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ug/kg);
9.东莞市厚街镇环冈村湖景大道南湖景市场章滔鱼档经营销售的鲈鱼(淡水鱼),恩诺沙星(实测值:389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ug/kg);
10.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东莞市常平镇常平站前路红群羊肉档经营销售的羊肉,恩诺沙星(实测值:239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u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水产动物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草鱼、鲈鱼、黄脚立、黄骨鱼等水产食品中检测出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11.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将军路祥鸿国际农批城天光区华荣水产鱼档经营销售的黄骨鱼(淡水鱼),恩诺沙星(实测值:145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ug/kg);孔雀石绿(实测值:2.80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12.东莞市虎门镇百货市场鸿兴水产品店经营销售的黄骨鱼(散装),孔雀石绿(实测值:1.52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13.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长安段赖云海鲜店经营销售的金鲳鱼,孔雀石绿(实测值:1.52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曾作为杀菌和杀寄生虫的化学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有关专家表示,孔雀石绿进入水生动物体内后,会快速代谢成脂溶性的隐色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黄骨鱼、金鲳鱼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或是在水产品运输经营环节为了预防和治疗水产品的寄生虫病等,违法使用孔雀石绿所致。
14.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市场名宽蔬菜档经营销售的萝卜,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实测值:0.01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有关专家表示,氯氟氰菊酯属于中等毒杀虫剂,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食品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在萝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本次抽检的萝卜中检测出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15.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村环村路好又鲜百货店经营销售的长豆角,倍硫磷(实测值:0.1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噻虫胺(实测值:0.1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16.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北环路仁泰百货店经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实测值:0.4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是一种新*碱烟**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本次抽检的长豆角、生姜中检测出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果蔬类食品中少量噻虫胺残留,一般不会导致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7.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运河西三路运河西岸花园钱大爷农产品店经营销售的红头香葱,水胺硫磷(实测值:0.9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 水胺硫磷,是一种速效杀虫、杀螨剂,对害虫、害螨具有触杀、胃毒及内渗作用,还具有很强的杀卵作用。本次抽检的红头香葱中检测出水胺硫磷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或没有遵守休药期规定,导致水胺硫磷残留超标。有关专家表示,水胺硫磷属于高毒农药,主要通过食道、皮肤和呼吸道引起中毒;少量的水胺硫磷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水胺硫磷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8.东莞市东坑镇鸿信综合市场光明菜档经营销售的胡萝卜,甲拌磷(实测值:0.2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19.东莞市茶山镇下朗村桐山综合市场奇光蔬菜档经营销售的胡萝卜,甲拌磷(实测值:0.04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广谱的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拌磷在叶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本次抽检的两批次胡萝卜中检测出甲拌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超量使用;也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甲拌磷对人、畜剧毒,短期内大量接触(口服、吸入、皮肤、粘膜)可引起急性中毒,对人体健康有影响。

20.东莞市厚街镇环冈村湖景大道南环冈农贸市场关清水产品档经营销售的鲈鱼(淡水鱼),磺胺类(总量,实测值:537u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u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 磺胺类(总量),磺胺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便于贮存、吸收迅速等优点,用于动物疫病治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水产类动物肌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鲈鱼(淡水鱼)中检测出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所导致。有关专家表示,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 长期大量食用磺胺类(总量)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不利健康,引起过敏反应和耐药性菌株的产生 ,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21.东莞市横沥镇横沥和平街艳华餐饮店经营销售的酸笋,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38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限量值分别为0.1g/kg。本次抽检的酸笋中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工生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有关专家表示,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22.河南省旭紫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右转便利店经营销售的脆锅巴(220克/袋 甜辣味),酸价(以脂肪计 KOH,实测值:8.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酸价(KOH),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通常酸值越高,食品中的油脂腐败程度越严重。食品酸价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造成本次抽检的脆锅巴中检测出酸价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企业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有关专家表示,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不仅会导致食品产生哈喇味,还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应当避免食用存贮期过长或有哈喇味的食品,比如坚果、瓜子、油条、食用油等。
23.河南省安阳市华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红荔路满足食品店经营销售的卤煌驾到蜜汁卤蛋(30g/袋),商业无菌(实测“非商业无菌”,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要求“应符合商业无菌”);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商业无菌,是指密封包装的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后,不含有致病的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在常温下能较长时间保存的状态称作商业无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098—2015)中规定,罐头食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商业无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中卫生不达标造成产品污染(食品或包装污染)或灭菌的温度和时间未达到生产工艺要求。有关专家表示,商业无菌的检验,主要是证实其中没有致病菌及在常温下能在其中生长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不合格的食品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影响。
24.江苏省靖江市天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果缘鲜生水果店经营销售的猪肉脯(250克/袋 原味),沙门氏菌(实测值:>0,0,0,0,0/25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25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沙门氏菌,是一种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1885年沙门氏等在霍乱流行时分离到猪霍乱沙门氏菌,故定名为沙门氏菌属。沙门氏菌属有的专对人类致病,有的只对动物致病,也有对人和动物都致病。而沙门氏菌病是指由各种类型沙门氏菌所引起的对人类、家畜以及野生*兽禽**不同形式的总称。感染沙门氏菌的人或带菌者的粪便污染食品,可使人发生食物中毒。据统计在世界各国的种类细菌性食物中毒中,沙门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常列榜首。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东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辖区内相关属于监管部门立即依法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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