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另外,劳动仲裁仲裁可以对案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进行先行裁决,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则不能起诉,而是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裁决。如果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则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如果劳动者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非终局裁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该怎么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时应当按非终局裁决处理,即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针对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如果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此时由人民法院审查判断,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则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的起诉;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面对一份没有载明属于终局裁决还是属于非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都可以,起诉或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按哪种程序处理。当然,申请撤销的期限长于起诉的期限,错过了起诉的,就申请撤销。
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先行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则根据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按照上述介绍的方法采取相应的救济途径。
对于仲裁裁决先予执行,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先行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事后证明仲裁裁决先予执行错误的,可通过执行回转的方式解决。执行回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操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事实上,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要宽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果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往往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超过其受案范围处理案件的,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仲裁案件。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不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案件,那么仲裁裁决是否生效呢?关于该问题,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仲裁机构确属处理了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的争议,那么裁决不应该生效,仲裁机构自身发现问题后,应当予以纠正;如果进入执行程序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进而由执行法院处理。如果仲裁机构处理的是属于其受案范围的争议,但当事人又不服或者仲裁机构具体裁决存在错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作实体审理,当事人即丧失了救济途径,所以仲裁裁决书生效也显得不合理,但如果该裁决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案件,并申请中止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整体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当事人接受的裁决事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集体劳动争议中,如果只是部分劳动者不服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未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即当事人不可上诉。但笔者认为不能排出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检察监督的权利,如果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再审法院或检察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关联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