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福法院宣判曾某华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恶势力犯罪案件 12人被判刑

安福法院网讯 2019年6月1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宣判,判决曾某华等12名被告人两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期。
2017年6月27日晚,安福县某KTV股东曾某伟(在逃)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曾某华要其叫人来安福报复对方。随后,曾某华纠集被告人邵某某等二十余人驾驶四辆汽车携带钢管、*刀砍**等工具到安福县城搜寻对方未果后,由邓某某带路,于次日凌晨1时许到瓜畲乡,用钢管、*刀砍**将张某林停在家门口的白色本田轿车砸烂。经鉴定,张某林轿车被损价格15685元。
砸车后不久,曾某伟雇请被告人黄某某、李某1、李某2、杨某某、帅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其KTV“看场子”,包吃住发工资,如果有人来KTV闹事,“看场子”人员要站出来教训闹事的人。
2017年12月16日晚上,姚某觉得在收银台处的被告人张某某用眼睛瞪了他,便上前质问并打了张某某。张某某跑到办公室告诉被告人李某1、谢某某,随后三人拿钢管、*刀砍**殴打姚某。经鉴定,姚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4月1日晚,曾某伟认为王某箭常在KTV闹事,授意被告人李某1、谢某某等人开车带钢管、*刀砍**等工具在王某箭回家必经之路上等待伺机教训,待其经过,蒙面持钢管、*刀砍**欲击砍王某箭,直至王某箭躲避未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华等9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1、谢某某、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某华、李某1、谢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帅某某、李某2、杨某某、邵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力暴**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并实施其他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遂根据犯罪情节,判决曾某华等12名被告人两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