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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解决分散的小农经营劳动产出率低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外流、农村土地无人耕种问题的管用措施。近年来,国家大力鼓励土地流转,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颁证,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鼓励和奖励种粮大户、农业企业、专业和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民流转土地创造有利条件。
但土地流转这些年来并没有形成热潮,甚至有一些农民宁可土地撂荒也不流转土地,造成宝贵耕地资源的巨大浪费。这里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市场波动、自然灾害,一些种粮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经常会出现经营不好甚至赔钱的情况,导致不能支付土地租金,没有本钱或不愿投资继续耕种,毁约“跑路”的事多有发生,很多农民钱地两失,找人理赔无门,损失很大。

有了稳定的收入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才会更高。对此,在新近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土地流转毁约“跑路”怎么办?有这4大措施保障,农民都放心了。
(1)建立流转市场,鼓励公开交易。城市的房屋租赁、买卖市场秩序正规、行情火爆,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建立的租赁、买卖市场,引入的房产中介。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只靠双方协商,口头约定或只有简单的流转合同,造成了不少毁约问题的发生。对此,新《办法》提出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将会促进土地流转逐步走向正规,带动土地流转的火爆。

(2)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合同不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也是造成毁约“跑路”问题的重要原因。对此,新《办法》明确提出土地流转双方应当签订正规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明确了流转合同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农业农村部门还将制定规范的文本,以下10方面内容将列入合同之中:(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

(3)设立风险保障金,提供兜底保障。种粮大户或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毁约“跑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各种预想不到的原因,比如说旱涝灾害、市场行情等,造成收入大减、经营赔本,经营者没有能力支付租金,也没有能力继续耕种。对此,《办法》提出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这将是对流转双方的一个有力保障。

(4)加强工商资本审查,确保资质和实力。工商资本有没有足够实力、有没有农业生产经营的资质和能力,能不能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如果能对这些方面严加审核,将会有效防止毁约“跑路”问题。《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将会有效保障流转土地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