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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名刚怀孕不久的女员工,前不久去医院产检后,医院建议她休假保胎。所以员工向公司请了病假。之后的几次产检,医生也一直建议她在家保胎,导致这名女员工屡屡向公司递交病假单,现在已经快休了四个月了。按照规定,这名女员工只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她在怀孕,听说怀孕女员工是不能解除的,但是一直让她这么休下去,公司也觉得很被动,所以,想请问,怀孕女员工医疗期满,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么?如果不能,能将她超过医疗期满的病假当事假处理不发工资么?
劳达张倩茹回复
首先,公司是不能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该法的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该法还对三期女员工做了特殊保护,即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虽然贵司这名女员工的医疗期已满,贵司也以其“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名女员工超过医疗期的病假,贵司也不能按照事假来处理。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第1条的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只要这名女员工按照公司规定提交了正规的病假单,并履行了请假手续,不管她的医疗期是否已满,公司都应当按照病假处理。
张倩茹简介
· 中国第一家专注雇主方服务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解决方案提供商、2014-2015大中华区最佳劳动法咨询与服务机构——劳达管理咨询公司/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曾任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曾在广东省劳动协调指 导中心负责劳动合同鉴证、企业自拟劳动合同文本审查工作,曾为众多知名审查过劳动合 同文本及人事文书,曾代理过多起华南事务所、广铁集团、广深铁路、三茂铁路、用友软 件等知名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经验
· 擅长各类人事管理制度、协议的撰写及劳资纠纷的预防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