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枉法裁判滥用职权 (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罪有哪些内容)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尊严不容侵犯。法官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主体,其一言一行都影响着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定义。但是在现实中,司法工作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侵害了公民的权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一:

A先生原担任某法院执行庭法官助理,2020年7月至9月间,A先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社会人员B先生请托,违规使用法院调查权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工作证件等,多次在多家银行内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共计300余条,将200余条银行查询结果非法提供给B先生,并因此收受B先生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A先生滥用司法查询权,替他人多次批量查询案外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他人,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且造成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并罚惩处。故法院判决:被告人A先生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之后,A先生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A先生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17年6、7月份,C女士担任某法院法官期间,在时任庭长的受理下,接受D先生的请托,在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E先生故意伤害案时,明知该案可能遗漏共同犯罪人仍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对E先生从轻判处。E先生案件判决后,时任庭长收受E先生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并将其中的7万元给予C女士。2020年相关事情败露,检察院指控C女士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C女士作为E先生案件的承办法官,明知E先生案件系*力暴**性犯罪且存在事实不清、可能遗漏同案犯的情况,仍在时任刑庭庭长的授意下并接受D先生的请托,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E先生判处较轻刑罚,导致其他同案犯因此长期逃避追诉,继而坐大成势,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且系情节严重。C女士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因该案收受贿赂,其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最终法院判决C女士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收在案扣押人民币78800元。

案例三:

2015年,XX公司将商铺出租给M先生,约定租期为两年。一年后仍在M先生承租期内,XX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同年4月,M先生将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涉案房屋以相同条件优先出卖给自己。L先生为该院副院长,M先生起诉后,XX公司代表W女士来到L先生办公室请求给予关照,并送给L先生10条香烟。之后W女士再次去L先生家,送上5000元现金。同年5月,M先生起诉的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时任主审法官将判决书文稿送给L先生签发,L先生未予签发并向主审法官透露驳回M先生诉讼请求的意图。同年12月,主审法官草拟驳回M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发文稿,L先生予以签发。2019年,L先生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检察院指控L先生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

法院认为,L先生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与他人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判决L先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启律师说法

上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殉情,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或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等行为,不仅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

文启律师建议

法官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在工作中应当以案为鉴,牢守思想底线。近年来,我国也在努力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监管机制。如果当事人遭遇不公正审判时,可以通过提起上诉,向当地监察部门、检察院反映情况等方式积极采取措施,同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及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