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被处理 (一稿多投后被拒稿如何补救)

被判定“一稿多投”、“一稿多发”或“二次发表”了,怎么办?

“一稿多投”、“一稿多发”是报刊界一种常见现象,广被人们诟病,甚至被指责为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犯罪[1]。

“一稿多投”是指将内容相同、基本相同或部分相同的论文稿件,同时或相继投向两家或两家以上刊物企图发表的行为。

“一稿多发”是指同一作者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不同期刊上[2],国际上也称该种现象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

通常来讲,“一稿多投”一经发现,编辑部通常会立即退稿,有的期刊还会直接拉黑你。但需要强调的是, 被拒后重新投另一个期刊,不属于“一稿多投”

“一稿多发”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基本没有争议,而“一稿多投”是否属于学术不端却一直没有定论——

赞成者认为,“一稿多投”是作者的权利,如果任由一些不负责任的期刊“无限期审稿”可能会造成发刊延误;

反对者则认为,期刊有初审、外审、定稿,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小的成本,“撤稿”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

而从始至终,宣称“一稿多投”为学术不端,大部分是杂志社一方的言论。各大杂志社也多次对“一稿多投”行为进行了严肃批判:

被判定“一稿多投”、“一稿多发”或“二次发表”了,怎么办?

被判定“一稿多投”、“一稿多发”或“二次发表”了,怎么办?

被判定“一稿多投”、“一稿多发”或“二次发表”了,怎么办?

从理论上来看, “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1]。

根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 既然“一稿多发”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为什么有人说“二次发表”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二次发表怎么才合理、合法呢?

要想搞清这两个问题,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二次发表”☞

“二次发表”或“再次发表”[3]是指使用同一种语言或另外一种语言再次发表,尤其是使用另外一种语言在另外一个国家再次发表。

目前,国内科学界和期刊界对此也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或规范,而国际生物医学界则将“二次发表”称为是使用同一种语言或另外一种语言再次发表的行为。

由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制定、已被千余种生物医学期刊采用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指出, 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属于正当行为 (对于不同的读者群) ,这种行为可能是有益的,但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作者已经征得首次和再次发表期刊编辑同意,并向再次发表期刊编辑提供首次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抽印本或原稿;

➦再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双方编辑达成特殊协议的情况除外);

➦再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因此以简化版形式发表可能更好;

➦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数据和论点;

➦再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应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如:本文首次发表于xx期刊,年、卷、期、页码等。

从这一方面来看, “一稿多发”确实是学术不端行为,合理的“二次发表”不属于学术不端。

在实际应用中,你可以去投好几个期刊,但是不能好几个刊物同时投、同时发,如果已经确定其中一家可以发表,一定要对其他地方的投稿进行撤稿处理。

这里还要给大家再科普一下期刊定版问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免费的,需要投稿人给责编发确定邮件或告知定版;另一种是收费的,未缴费前文章都不会定版处理。 而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期刊定版后是不允许撤稿的。

因此,如果所投期刊属于 免费定版,就可能会出现不告知投稿人便进行刊发的情况,或是告知后就直接刊发,并不会征求投稿人意见 。对于收费定版期刊,因为有缴费机制存在,相对来看有一定的自由权,投稿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撤稿,但撤稿时也不要直接表明换刊,直接撤稿即可。

参考文献:

[1]詹启智.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兼论一稿多发后果的规制[J].出版发行研究,2010(2):4.

[2]常宏建,方玉东,陈越.关于一稿多发界定的探析[J].中国科学基金,2012(6):6.

[3]佚名."二次发表"释析[J].蚌埠医学院学报,2014(5):7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