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社保受仲裁时效限制吗 (社会保险受仲裁时效限制吗)

近几年,劳动者投诉补缴社会保险的现象越来越多!

很多企业都头疼随之而来的补缴社会保险事宜。

很多企业都会有个疑问,能否从劳动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提出最多补缴1年的社会保险。

对于这个问题,也并非绝对不行, 关键看当地仲裁、法院是否将补缴社会保险作为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如果当地劳动仲裁、法院将补缴社会保险作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如下面这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自2017年11月起即进入华钰公司工作。2017年12月8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聘用期为两年,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华钰公司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交。合同签订后,华钰公司自 2018年2月 起为黄某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后华钰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向黄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以黄某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决定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但黄某并未签收。同日,黄某向华钰公司递交辞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因家中有事,辞工回家”,且黄某又于同日向华钰公司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刘明华的13942.26元,并明确“本人与公司账目无关系,本人工资已结清,从9月22日起与公司无劳动关系,工作交结已清”。2019年1月4日,黄某向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黄某于2019年3月1日进行了签收。后黄某以华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公积金及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黄某提出的要求华钰公司为其 补缴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及 补缴 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社保差额部分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黄某与华钰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已终止,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其中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因合同终止已不能补缴,但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但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故本案中,黄某要求华钰公司补缴2017年11月、12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求, 因超出时效 ,不予支持,而对于黄某要求华钰公司补缴2018年1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社会保险费中只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除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黄某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诉请即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其于2019年1月4日申请仲裁,要求华钰公司补缴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的养老保险,其中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的养老保险的请求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未予支持有法律依据。对黄某要求华钰公司补缴2018年1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诉请,因未超过仲裁时效,予以支持。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1813号

简评

关于社保补缴问题,有不同的处理路径,如 劳动监察 社保稽核 仲裁诉讼 ,不同处理路径决定了用人单位能否提出时效抗辩。

1.劳动监察路径下 ,有2年的时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时效抗辩,不过2年的起算又细分为违法行为是否中断过,具体规定如下:

补缴养老保险受仲裁时效限制吗,补缴社会保险合法吗

2.社保稽核路径下 ,没有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时效抗辩;

3.仲裁诉讼路径下, 有1年的时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时效抗辩。

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思,社保补缴纠纷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但有个别地方仍将社保补缴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如上述案例,如果当地仍将社保补缴纠纷作为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倒可以提出1年的时效抗辩。只不过,目前, 绝大部分省市已不再将社保补缴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了 。因此,1年的时效抗辩,对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来说也成了奢望!

另外,很多地方也很聪明, 将社保补缴归类为社保稽核路径去解决 ,这样就没有时效规定,用人单位也没办法提出时效抗辩了!

来源:实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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