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口头议定由被告将原告的1台钢琴自广东某地托运至天水市秦州区,运费为2300元。7月,钢琴被托运至天水市秦州区,因原告仍在广东某地,被告工作人员遂将钢琴寄存,产生300元寄存费。8月,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联系后将钢琴搬运至原告位于天水的家中,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工作人员支付托运费2300元及保管费300元,合计2600元。
2021年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天水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称在运输过程中将其钢琴损坏,主张赔偿钢琴购置款28800元、托运费2600元、惩罚性赔偿款7800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54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2018年7月将钢琴运至天水市秦州区电话通知原告取货,但原告仍在广东且未指定其他收货人,被告遂将钢琴寄存并支出寄存费用300元。被告已完成托运义务,原告未及时提货,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运费2300元及保管费300元,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由被告赔偿原告购置钢琴款288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钢琴的损坏系被告的不当运输行为导致。且原告收货时已支付运费及保管费,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已完成对钢琴外观的验收。故对原告请求赔偿28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其他赔偿均是依据被告造成其钢琴受损的事实,而该事实不能证明,故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方便快捷的物流运输方式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托运方和承运方之间的运输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如果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以案说法。
记者:托运过程中物品丢失或者损坏该怎么办?
姜律师:货物损坏赔偿,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赔偿。索赔要注意看是否有托运签收单,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货物丢失的,首先,应当确认丢失货物的名称、数量、时间、价值等具体信息。然后,应当确认货物丢失的原因。最后,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认责任。即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第三人造成的除外。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记者:货物损坏什么情况下不用赔偿?
姜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况货物损坏不用赔偿:1.不可抗力导致的。2.货物的自然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若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3.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4.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货物损坏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记者:托运人未告知托运货物性质,承运人未对承运货物确认核验出现纠纷,损失由谁来承担?
姜律师:托运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托运人应如实告知所承运货物的信息,以便承运人及时做好准备,在运输途中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托运人不要图一时便利,给自己留下巨大的安全及法律隐患。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姜律师提醒,货物运输过程中,难免发生磕碰损坏,为减少纠纷的发生,寄件人在货物寄出时要对自己的货物做好检查,贵重物品做好保价,并留存单据以便维权,收件人收到货物时要当场验视货物,特别是易碎物品,遇到物品毁损、灭失等情况,及时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