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不接受法院调解怎么处理 (诉讼中对方不认可的证据有效吗)

被告不配合鉴定承担什么后果,诉讼中对方不认可的证据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产品质量鉴定,物证类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

在诉讼活动中,举证是诉讼双方共同的责任,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司法鉴定,以保证诉讼的顺利有效进行。若一方提出司法鉴定,对方拒不配合司法鉴定时,造成的后果应该由拒绝方来承担,或者,可以推定申请鉴定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因此,在案件遇到阻碍证据较为缺乏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寻求答案和帮助,此时,对方一般不会拒绝司法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