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把车借给无证驾驶出了事 (车主把车借给别人发生车祸谁负责)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31日,刘某借用某公司的川A某号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王某借用马某的川A某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

当晚,刘某驾驶车辆至某路口处,车前部与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倒地不起。随后,汪某驾驶川A某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此处,从倒地的黄某身旁驶过时,车辆与黄某右脚发生轻微接触。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4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由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未能查明汪某驾车行经事发地是否与伤后倒地的黄某发生碰撞,因此不能确定汪某的责任。

车辆租赁给别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把车借给有证驾驶的人出事谁承担

黄某受伤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颞叶脑挫裂伤并出血、枕骨骨折、枕部头皮血肿、舌裂伤、四肢腹壁多处软组织擦挫伤”,住院治疗;于4月1日转至某军区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颞叶血肿、枕骨骨折、枕部头皮挫伤、舌体裂伤”,住院治疗至4月24日出院,于4月25日在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至6月17日出院,出院医嘱及建议全休两月,加强营养,卧床休息需一人护理,头部手术切口遗留瘢痕进一步治疗费用约需30000元。黄某住院共79天,共支出医疗费81816.10元,其中刘某垫付35000元,平安保险垫付10000元,汪某垫付3500元。2013年7月11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的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鉴定费1000元。

川A某号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在平安保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川A某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财保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

黄某系城镇居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载明2012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3664元。

【问题呈现】

该交通事故赔偿中,某公司、刘某、马某、汪某、黄某以及两车车辆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责任?

观点1:五个责任主体都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至于承担比例,由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裁决判定。

观点2:车主某公司、马某不应该承担责任;汪某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但未能查明汪某驾车行经事发地是否与伤后倒地的黄某发生碰撞,因此不能确定汪某的责任”,亦不应该承担责任;刘某、黄某及两车的车辆保险公司应该事故的责任。

【按例说法】

各方当事人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汪某驾驶的川A某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是否与黄某发生碰撞,汪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通过查实,汪某驾车从倒地的黄某身旁驶过时,车辆与黄某右脚发生了轻微的接触,但根据黄某受伤的部位主要是头部及其具体伤情,并不能证明此次轻微接触造成了黄某的受伤,或与黄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确认由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汪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且没有造成黄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马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将车借给刘某驾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其车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进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对不属于保险赔偿部分,应由刘某赔偿80%。

(成都劳动争议工伤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办案上百起,同时编著《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