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03月30日16时32分许,周MM(持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摩托车(借用他人的摩托车,该车辆已经连续4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机动车技术检验,未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未购买车辆强制保险)。途经MM线1公里100米处时被查获,因周MM涉嫌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交通民警扣留了摩托车及其所持的“C1D”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4条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100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周MM对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1.如何认定报废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机动车技术检验的强制报废。不管你的车辆是新车还是旧车、车况良好与否,只要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机动车技术检验,就报废车辆。
2.能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无危害后果不罚”“首次违法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个人认为,本案虽为公安交通管理处罚案件,但其性质仍然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总纲领、一切行政处罚行为都必须遵守适用。但是,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宜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明确的,无轻重幅度选择,必须要吊销。而且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性大,车辆没有保险,出现交通肇事行为往往得不到赔偿。对于罚款当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公安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只需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即可。对于其他类行政处罚案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对于程序轻微违法,行政复议或诉讼应当维持。对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案件,行政复议或诉讼应当撤销,但也有可能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罚。
四、个案建议
现在的律师费用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一般都是单独收费,对于一般群众而言,即耗时间又费精力,还要花费几万块的律师费、诉讼费,最后还赢不了官司。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综合分析利弊,和当事人释法说理后,周MM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避免了无谓的行政诉讼,减轻了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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