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投保的时候,我们会更在意保险产品的保费与保障责任,而对于每年续交的保险费相对忽视。所以除了投保时的销售误导以外,续期交费的投诉就成了保险公司被投诉的第二大原因。
我们作为顾客,虽然可以对续期交费服务进行投诉,但是顾客在投诉中并不占优势。由于整个投诉过程几乎都是与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沟通,所以顾客能掌握的信息极不全面,很容易就被带到坑里。最近就遇到一个典型的案例,可以边分享边跟大家聊聊保险续期交费的那些事情。
第一,保险公司没有通知交费的义务。
我们作为顾客,首先就要明确我们付款购买保险产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所能享受到的权利里面并不包含续期交费通知这一项。《保险法》里对于保险费的收取或者交付有以下两条规定: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以上两条提到的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强制投保人交费,而投保人只有在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作为顾客,并不能以保险公司没通知交费为由,而延迟交费。
第二,投保人的续期交费宽限期。
到了保单每年的交费日,我们就需要按照投保当时所约定的交费方式来支付保险费。现在所有的保险公司基本都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支付,我们在投保的时候提供了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与保险公司约定每年从银行卡或存折账户里收取保险费。
大部分顾客都有听说过宽限期,这是在保险条款里有约定的:

而且《保险法》的第三十六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 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催告(通知)了投保人以后,投保人需要在30日内支付当期保费,或者在大家约定的交费日起60日内支付当期保费,否则保险合同的效力便中止。我们作为顾客,在投保的时候就需要明确我们的交费责任,不要依赖于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的通知。
以上保险法的规定坐实了投保人续交保费的责任,更证明了顾客对于续期交费的投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文章开头才会说到顾客在投诉中并不占优势。
第三,如何确认顾客的交费责任。
既然保险公司并没有交费通知的责任,那么我们就需要自己做好提醒。当然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微信公众号、APP等能每年准时提醒交费就更好。
在收到提醒后,我们务必保持交费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来支付当期保费。请不用担心保险公司会提前扣、多扣、乱扣等操作,现在每笔交易都严格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管控,出现错扣漏扣等失误,保险公司反而更担心。
前面提到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几乎都是通知银行扣款的方式来收取保费,所以我们只要在保单到期交费日后的60日内,保持银行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即可。正常来说,保险公司会每天尝试扣划保费,根本不用担心交费问题。
因为我们在投保的时候就约定的续期交费的银行账户,所以只要按时存款到账户里(确认不会被扣划其他费用),就能确认顾客的交费责任,剩下的就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来收取保费的环节,万一我们已经存入足够的保费,而保险公司没有通过银行扣款收取,这样也无关我们顾客的责任。
四、办理复效时很重要的事。
上面提到的万一,上周竟然真的发生在我们的一位顾客身上。顾客提早把保费存到约定的交费银行账户里,但由于保险公司与银行的扣款协议问题,导致保费一直无法划扣,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方面也没有积极协调处理,导致顾客保单失效中止。
这时候,挖坑的事情来了,保险公司方面竟然要求顾客办理复效手续,然后告诉顾客免除以下两项内容:
1、因保单复效所产生的利息;
2、因保单复效所产生的180天疾病等待期。
听起来好像积极给顾客处理问题,但实际上给顾客留了一个大坑。因为办理复效手续,是需要顾客重新提供健康告知的,对于健康告知的询问也是以顾客当下的身体状况来回答的,也就是说如果顾客目前身体有小问题,核保极有可能不会通过,更加不排除保险代理人故意引导顾客作不实告知,以便快速处理完这份投诉案。
没想到保险公司在投保前的不作为,可能导致销售误导,最终客观地使得顾客承担损失,现在连续期交费的错漏也想让顾客来承担损失,这是保险行业目前仍不值得让百姓尊重的理由。
而大部分顾客都不会遇到以上的问题,基本都是由于自己忘记存款导致保单失效中止的,但还是要提醒一下,我们在办理复效时,请认真填写好健康告知的内容,否则这次复效很可能影响后期的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保险代理人也不一定会提醒这点,我们自己还是要多学多了解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