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重查16项医疗违法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

定点医疗机构常见的医保违规行为,医保违规处罚标准最新

8月5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刊登了《关于对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等八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刘桂霞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等八家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刘桂霞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文书:津医监处字〔2019〕第0080号

处罚结果: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01543.88元

天津南开惠民门诊部

违法事实: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文书: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4号

处罚结果: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6366.50元

天津大港怀仁综合门诊部

违法事实: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文书: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5号

处罚结果: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866.20元

天津市河西区瑞福门诊部

违法事实: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文书: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8号

处罚结果: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29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卫生院

违法事实: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文书: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2号

处罚结果: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河东中科医院

违法事实: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文书: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3号

处罚结果: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广康医院(普通合伙)

违法事实: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文书: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6号

处罚结果: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市滨海新区鸿康盛大药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存在冒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文书: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7号

处罚结果:退回医疗保险金

参保人员刘桂霞

12010219620727XXXX

违法事实:存在以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文书: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9号

处罚结果: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4561.36元,取消其肺心病门诊特定疾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