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亲墓碑上儿子名字被刻错,儿子将父亲后妻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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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案件,判决被告周某将张某某墓碑上原告的名字由“张某”改为“张小某”,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周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
原告的父亲张某某与原告的母亲蒋某婚后生育张小某。1993年4月2日,蒋某与张某某离婚。2006年7月10日,张某某和被告周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期间未与原告共同生活。
2016年3月3日,张某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被告作为张某某合法妻子接受其家人委托,代为办理了张某某的包括选墓立碑等在内丧葬事宜。原告及其母亲与被告周某就墓地的选择、墓碑上张某某的出生日期、原告名字及排序、被告的名字能否刻在在墓碑上等事项产生多次纠纷。另查明,原告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张小某,墓碑上所篆刻名字为张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善良风俗。原告作为张某某的亲生儿子,有权将自己的名字准确无误地刻在父亲墓碑上以缅怀先父,现原告名字篆刻有误,被告庭后亦口头同意更改,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以将其名字刻在父亲张某某墓碑(注:已故张某某的名字篆刻在墓碑正中符合当地民俗)右方不符合社会风俗,不吉利为由要求更改排序实属封建迷信,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背离,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余渝水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