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在我们国家的深入普及,购买保险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是保险理赔申请也成倍增长。虽然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比过去明显提升了不少,但保险拒赔现象并没有因此而消失,照样常有发生。常见的拒赔现象都有哪些以及遭遇拒赔时怎么办?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从业经历来聊一聊这个话题,希望对遇到类似情况的友友有所帮助。 一、未成年人出险,理赔申请人非投保人本人。许多夫妻分别以自己的名义给子女购买过不同的保险产品,当孩子出险时如果请保险代理人帮你提交理赔申请,如果你作为理赔申请人,却不是保单的投保人,就会被柜面退回不予受理,或者你在保险公司的app上操作,系统也会提示找不到你名下对应的保单。这时你甚至会怀疑是不是被业务员骗了,买了份假保险。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提交理赔申请时,先要看清拟提交的理赔申请,对应的保单投保人是不是你本人。
二、医疗费用清单与发票上显示的金额不一致。医疗费用清单一般会在每页的抬头右上角或右下角显示共几页,本页是第几页。本页金额是多少,最后一页合计是多少。若其中一张缺失,必定造成合计金额与发票上所显示的金额不一致,这时保险公司也会提醒你补充完整(这在过去只有纸质单证受理理赔时会被直接退回,等你补充完整了再提交),如不能补充缺失的单证也是会被拒赔的

。因此,出险人在出院结算时,要求打印完整的费用清单并加盖医院公章,同时核对与发票上的金额是否一致。
三、必交资料必须提交齐全。保险理赔分医疗费用理赔、重大疾病(伤残)理赔和身故理赔。 医疗费用的理赔需要医院开具的单证有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发票、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手术记录(如有)等,如果是他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则还需要提交相关单位开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重大疾病理赔需要医院开具的单证比医疗费用的单证要稍为少一些,只需要住院病历以及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恶性肿瘤、以及其它重大疾病还需提交相关病理报告或专项检验报告),如实际实施了手术则需要提交手术记录。
伤残理赔比重大疾病理赔多一项伤残鉴定报告(明显肢体缺失则无需提供)。
身故理赔需要的单证相对要复杂一些,首先要提交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与被险人关系证明,其次同样需要医院开具的住院完整病历以及出院小结、门(急)诊病历,然后还需提交身故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土葬证明 (提供其中的任意两项即可)。
每一种理赔除了上述单证外,需提交的通用单证有申请人、出险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折)复印件。必交资料不齐全,被保险公司退回理赔申请或拒绝受理这个没什么好埋怨的,只能将所需资料一 一补齐了。
四、主动与人打架斗殴、酒后驾驶、自杀、吸毒等违法犯罪导致疾病或伤亡免赔。试想如果违法犯罪导致的伤残或疾病都能得到理赔,那这个社会岂不乱套了,所以保险公司肯定不会支持你去违法犯罪的。当然也有倒霉的时候,从某一地方路过正好遇上别人打架被误伤或歹徒行凶报复社会的情况,这就需要你自证清白,拿出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则照赔不误。
五、法定受益人未出具协商一致的继承公证书的拒赔。申请身故理赔时如果受益人没有指定,投保时受益人选择的是法定(法定受益人指的是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他们分别是父母、配偶、子女)。此前曾经就经手过一个这样的理赔单子,被保险人共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在国外,另外两个在国内。出险人生前自己为自己投保,保险金额又不高仅仅三万元,三个继承人平分每个人也只有一万元,这一万元还不够在国外的儿子来回路费,就算他不要也得出具经过公证的声明书,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为此死者三个子女只好暂时停止办理,等在国外的儿子在理赔时效未过期之前回国后再去办理。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投保时最好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若此前尚未指定的也可中途申请保全变更指定受益人。
六、投保时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的拒赔。网上经常看到有网友说买了某公司的保险,生病了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找借口说是我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属于故意隐满。可当初投保时业务员也没问呀,只是问我目前身体是否健康,有无什么疾病,我几年前是患过某种疾病,但早已治好了,业务员也没问我几年前患过什么病,现在却说我是故意隐满,哪有这样的道理呢,太气人了!这种情况的确让人同情,但同情归同情,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时要做理赔调查,被保险人过去只要在医院有过治疗记录是轻而易举的就会被查到,如果既往病史与现在申请理赔的疾病相关联,那肯定是不能赔的。但是,如果你能举证说明当初业务员没有询问你是否患过该种疾病的文字记录或者录音,或者健康告知一栏没有这一询问选项,那还是有得到理赔的希望的。
虽然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也是你不问我也可以不答,不能像投保单上概括性的提问“是否还有其他以上未例明的疾病?”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不能用这种概括性的提问,曾经就有一位律师办理过这么一个案例,友友们可以点开这个链接进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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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状态未达到合同约定程度或未实施某种手术的不赔。保险拒*率赔**最高的恐怕就是这一类型了。我们先看一张图片。

这是2007年8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医师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原保监会规定必保的二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理赔标准进行了规范,这二十五种重疾的理赔条件大体分为五类即: 确诊即赔、丧失能力后赔付、术后赔付、持续治疗后赔付、满足多个条件后赔付。 各保险公司的重疾险种自行增加疾病种类其赔付条件基本上也是参照这个使用规范的。那么问题来了,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过去由于受医疗技术及设备的局限,某些疾病必须实施开胸或开腹才能治疗,现在技术进步了不需要开胸采用微创介入手术也能治疗,难道非要患者遭受巨大的肉体痛苦去接受传统落后的治疗手段吗?网上正好有这方面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的方式治疗为由拒绝赔付,说白了就是未实施开胸手术。

这是2023.07份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内容来源于百度app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信息,这里只作简单引述,详情可参看百度app上刊登的原文)。在这个案子中被保险人李先生于2019年12月至2022.7月,通过网约车平台投保了某公司的一款重疾险,缴费方式为网约车平台日运营单数每日扣款1次,每日最低缴费1元,保险金额按每缴费1元增加1000元累积计算,李先生共计缴费410元。2022年5月,李先生突发主动脉夹层B型疾病,到医院进行了胸主动脉手术治疗。事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出具《拒赔/拒付通知书》,告知李先生所患疾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不予理赔。

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金41万元。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接受的是微创介入手术,未实施开胸开腹手术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不予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开胸”“开腹”等内容显然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于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该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保险公司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李先生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该条款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李先生以微创手术治疗的主动脉疾病属于案涉重疾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41万元。法院判决后虽然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所患疾病未达到某种状态或实施某种手术的案例实在是太多太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当自己不幸遭遇类似对待时,也不要害怕,现在是法制社会,我们应敢于依法维权。各位友友看完了有什么想法,欢迎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