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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在幼儿园期间,难免会因为与同伴玩耍、运动等各种情况受伤。通常而言,幼儿园都能够及时解决,但当遇到较重伤害,幼儿园无法处理时,可能会引起一场法律纠纷。
孩子在校受伤,由谁来担责?
今天就结合重庆某法院的一则案例来尝试分析下。
一、基本案情
小朋友笑笑在幼儿园上学期间,老师组织小朋友们排队上厕所。在排队过程中,笑笑蹲下系鞋带,被快速经过小朋友小宇撞倒。送医后,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断端错位。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意见不一致,笑笑父母将幼儿园、小宇父母诉至秀山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元。
二、判决结果
1、幼儿园赔偿笑笑损失1.4万元。
2、小宇父母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提供证据证明,而无需由受害方举证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错过。
本案中,老师未及时发现小宇快速经过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因此应承担责任。
小宇由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朋友,其侵权行为本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后果,但小宇在幼儿园期间,并不在其监护人的监管范围内,故其监护人也不应承担责任。
四、律师看法
谁家的小朋友都是父母的心头宝,在选择幼儿园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幼儿园,并选择口碑较好的幼儿园。父母也要在平时给小朋友多讲解一些安全保护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随时注意孩子的动向,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预见潜在的意外和危险。
如果确实不幸发生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求助专业的法律人士,及时维权,防止因时间长远之后,证据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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