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关系找工作这事儿吧,一点也不稀奇。
安排好了,皆大欢喜,可没安排好,这钱要不要退,退多少,法院可没少受理这类型案件。最近就有网友咨询,顺手检索了一下这方面的案件。

一、解决这类问题的总体思路
鉴于托关系这个事情,委托以前未必签订书面协议,好处费又可能是现金支付,如此,在正式起诉以前,取证工作是必须的。
该如何取证呢?在对方还比较松懈的情况下,将事情的前因后果进行电话录音,录音内容至少包括对方的身份信息、请托的事项、支付的具体金额及方式等,坚持不退款的,以刑事控告(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受贿罪等)辅助谈判,形成书面欠条。
在取得了证据以后,由于对受托人事实上如何使用这笔费用的情况未知,建议优先通过民事诉讼,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慎用不当得利纠纷,勿用居间合同纠纷。
二、提起民事诉讼后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形
1.合同无效
先说合同效力,这方面基本没有争议。当事人住所地河南,故本文提到的案例也都发生在河南。
(2020)豫0102民初661号:本院认为,原告因委托被告为其女儿安排工作事宜,向被告支付18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委托合同的实质,系 双方通过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得工作岗位,该委托合同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但也有(2018)豫1102民初1525号: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的 委托事项未约定办理期限,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原告有权解除委托合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涉案金额五万元,有点糊)
有关于此种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后果,法院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
1.1 裁定驳回起诉 (非主流)
(2020)豫0182民初7071号:本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该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这份裁定,从结果上保护了受托人的利益,谈何正义?本案涉及金额仅一万有余,通过这种方式教育一下原告?
也还有更极端的,一审(2019)豫0503民初2042号、二审(2019)豫05民终4438号 、再审(2020)豫05民申24号均认为 原告所谋求的是一种非法利益,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原告选择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1.2 退还本金,不支持利息损失 (主流结果)
(2019)豫0191民初12613号:原告诉请利息,因原告委托他人通过非正当渠道找工作, 有悖于公序良俗,不排除其行为方式的非正当性和风险性,原告疏于审查将该笔款项交付他人而至蒙受损失,其存在一定过错 ,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2018)豫0411民初653号:由于本案的委托合同无效,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但原告委托的事宜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双方对此应明知,且 双方对本案合同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 ,故诉请自2011年2月27日按年息6%计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委托双方在委托事项无法完成后形成的欠条(有效)中明确约定利息的,法院有可能支持,确定不要顺手约定个律师费吗?(2018)豫1102民初4095号: 因借条对利息有明确约定,被告对利息不认可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过程中发现,常有受托人抗辩其已将收受款项转交他人,“自己仅是经手人”,“自己是热心帮忙”等,并提供转款凭证,委托人只需称其未同意也不清楚转委托即可,未见有法院采纳受托人观点,如(2019)豫0182民初5947号等。河南以外地区也有判例,支持返还大部分本金。
2.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20)豫0102民初576号: 被告涉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诉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
更有,(2018)豫0102民初7073号一审支持返还26万,二审(2018)豫01民终20105号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申,(2019)豫0102民初2882号又裁定移送公安机关,驳回起诉。
定性为诈骗后,被诈骗的款项可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处理。

三、总结
总体上来说,这类案件对请托人较为宽容,对受托人负担较重,如果是你,你还敢这么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