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打欠条有公司章没签名有效吗 (私人老板写了工资欠条不给怎么办)

老板打了欠条不给钱怎么办,老板打欠条欠的钱还不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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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间,谢某就职于CK计算机公司。2008年7月13日,CK计算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马某出具书面欠条予谢某,内容为“欠条今与谢某沟通尚欠谢先生工程提成款肆万元正(整)。暂定2008年十(10)月前支付,特此证明。司马某2008.07.13”。事后,谢某以索款未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CK计算机公司和司马某共同偿还欠款。

法院审判:CK计算机公司答辩称:谢某于2006年8月25日与CK计算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欠条所列工程提成款系谢某在职期间发生。司马某是CK计算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与司马某个人无关。同时,劳动合同约定谢某必须完全收回公司对外债权后,方可取得提成,但谢某没有完成该工作。而且CK计算机公司认为当时出具欠条是为了拿到谢某手中的图纸去索要工程款,故该欠条并非公司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支付公司所作的欠款承诺。谢某辩称:司马某作为CK计算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8年7月13日向谢某出具欠条,明确欠谢某工程提成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08年10月偿付,但至今未兑现。CK计算机公司拖欠谢某的提成远远超过40,000元,双方协商一致才由CK计算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该欠条是有效的。CK计算机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支付该笔提成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裁判:本案中,从谢某提供的欠条来看,虽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但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行为在无证据证明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应认定是代表了企业。且从欠条的内容来看,明确该40,000元系欠谢某工程提成款,司马某在出具欠条时也未明确该欠款为其个人欠款。因此,该欠条确定的债务应由CK计算机公司承担。至于CK计算机公司的其他抗辩意见。本院认为,CK计算机公司出具的欠条对付款期限已作明确承诺,且CK计算机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出具欠条时谢某有欺诈、胁迫等不法行为。故对CK计算机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纳。判决上海CK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谢某人民币40,000元等。

法律法规:劳动者依据欠条起诉拖欠劳动报酬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欠款纠纷而直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需要审查的是欠条的真实性,如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及签名是否真实。当欠条上未加盖公章时,则需要确定签字之人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承诺。对于出具欠条的行为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承诺,应结合欠款形成的法律基础以及出具欠条之人的身份、其本人当时对该债务承担的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出具欠条的人在公司中具有一定的职务,足以让普通人相信其行为代表了公司,同时欠款又是基于劳动者已向公司方提供的劳动而产生,那么这样的欠条应当被认为是公司对劳动者所作的承诺,除非出具欠条之人在欠条中明确该欠款由其个人承担而劳动者未表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