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知从何时起“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说法逐渐兴起,无论是购买稳健类保本产品,还是股票和基金等中高风险的产品,对于金融知识并不是十分专业的老百姓来说,都需要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场需谨慎”。毕竟那些看似吸引眼球令人心动的收益背后,往往是平台招揽用户的一种手段,而投资者最终却要面对血本无归的局面。
今天找到栏目组寻求帮助的何女士,由于轻信理财的言论,投资十三万元购买该公司的理财产品,最终产品爆雷,血本无归。当初购买该产品时签订的一份保证书,真的可以保证本金无恙吗?何女士的损失又该如何要回?来自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的李扬律师将为何女士讲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一起聊聊关于投资的那些风险。

案例回顾
2015年3月,在一个朋友的介绍下何女士认识了一位姓曹的理财师,了解到一款叫“掌上品”的理财产品。
在理财师曹某的游说下,何女士渐渐放下戒备,投资13万元购买了这款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可仅仅两个月后,也就是在2015年5月,该理财产品的网站就打不开了,何女士急忙联系理财师曹某进行询问,得到的答案是,该产品的管理人宏盛集团的老总深陷诉讼,需要等一等。
谁知这一等,等来的竟是自己投资的13万元,彻底收回无望。就在何女士绝望的时候,她突然想起来一个细节。在自己投资之初,理财师曹某为了让自己放心购买,还曾写下一份保证书。在保证书中表示,如果有风险,可以负责何女士本金的安全。

拿着这份保证书,何女士犹如抓住了救命稻草一般。在2016年向海淀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曹某按照保证书的约定,将13万元本金归还自己。可让何女士没想到的是,此时的曹某已经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东城法院逮捕,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海淀法院驳回了何女士的起诉。
不知所措的何女士只得选择等待。直到今年,何女士从一位朋友那里得知,曹某的案子已经审结。那么刑事之后民事该如何起诉?何女士的本金还能要回来吗?让我们看看李扬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李扬律师表示,目前,“掌上品”这款理财产品的案件已经审结,退赔程序尚未启动。何女士到底能够挽回多少损失,则取决于这起案件最终确定下来的退赔比。 退赔比在法律上又要叫做清偿比例,指的是通过刑事案件以及追讨回来的钱财总额与所有投资人损失的数额,二者之间的比例。对于退赔比没有明确的规定,每个案件都要根据追讨回来的总额决定退赔比。 李扬律师表示,依照惯例,类似案件的退赔少则20%到30%,最多不超过50%。也就是说,何女士可以据此挽回的损失十分有限。
对于何女士提供的保证书,李扬律师认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曹某给何女士写下的保证书,只能被认定为“一般保证”。何女士无法据此要求曹某返还全部本金,只能在法院公布清偿比例,依照退赔比收回损失后,才能就不足的部分,向曹某提出索赔。
2017年,何女士已经向海淀法院提起了相关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但是因为当时刑事案件还没有处理完,所以被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在,李扬律师建议何女士,可以通过两步走来追讨自己的本金。首先,要尽快了解清楚在珠海的相关刑事案件的结果,如果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要到执行庭查询后续退赔的相关程序。在确定退赔的相关比例后,拿着保证书再次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曹某承担后续的钱财损失。
对于诉讼过程中,何女士担心的曹某转移财产的问题,李扬律师认为,可以在法院判决后的执行阶段,申请执行庭协助调查曹某的财产情况,如果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这部分财产是可以执行回转的,何女士不必过于担心。根据何女士了解到的情况,如果曹某名下的财产已经很有限,一般建议在诉前办理财产保全。
对于何女士提出的,能否将曹某及其配偶同时作为被告的问题,李扬律师表示,如果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需要有一个法律上的前提,就是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