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规范治疗贫血且存在超指南用药,致老年肿瘤患者死亡

一、患方诉称

患者王某珍,女性,80岁,于2010年9月29日在被告x科学院x医院处接受治疗,诊断为恶核病。王某珍在刚住院时意识清醒,食宿正常,行动自如。当时五位原告与所请护工同时照顾老人。2010年11月5日凌晨2点,王某珍突然大出血,陪护人员立刻通知被告值班医生。

医疗纠纷:未规范治疗贫血且存在超指南用药,致老年肿瘤患者死亡

但被告只来了一个实习大学生,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只是例行检查,直到凌晨3点进行了简单的止血处理,但仍未见好转。这期间原告多次通知医生,可一直没有医生及时赶到病房,经多次催促,医生赶到病房查看病情后,病人王某珍已经停止呼吸。

死亡诊断,中医诊断:恶核脾肾两虚,毒瘀痰结。西医诊断:1、非霍奇金氐淋巴瘤弥漫大B细胞;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肺部感染;4、急性肾损害慢性肾脏病3期代谢性酸中毒。上述住院病案中无尸检告知书及“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二、患方观点

病人在出现危险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尽到身为医护人员的职责,在住院期间没有对症下药,出现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抢救,没有采取医疗措施,直接导致病人死亡,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三、被告x科学院x医院辩称

我方对患者的诊治处理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所患疾病为晚期恶性肿瘤,患者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从临床判断就是肿瘤疾病自然死亡的过程,故不同意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1、病历书写不规范;2、对患者贫血的治疗存在不足,未及时请血液科协助诊治;3、血凝酶的应用剂量过大;4、未关注血栓情况。x医院的诊疗过错占轻微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由于被鉴定人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确,且已失去解剖条件,目前仅能依据病历材料进行分析,分析如下:被鉴定人因非霍奇金淋巴瘤、肾功能损害入住医方,经改善肾功能、营养支持等治疗后,病情逐渐加重,后抢救无效死亡。综合被鉴定人的病史发展认为:被鉴定人符合因非霍奇金淋巴瘤引起全身衰竭,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医疗纠纷:未规范治疗贫血且存在超指南用药,致老年肿瘤患者死亡

2、关于病历书写的分析。审阅病历材料,(1)病历未见抢救记录,书写不规范。(2)医嘱中每页仅各有一位医护人员签字,不能代替其他人,书写不符合规范。(3)危重护理记录未见手写签字。综上,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3、依据指南,患者因右下肢疼痛伴水肿1月余入住医方,外院诊断非霍奇金淋巴瘤,为放疗治疗到医方先评价肾功能,医方入院检查完善,诊断正确。患者仍诉夜不能眠,睡眠科医生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该医疗行为符合规范。

4、患者为恶性肿瘤病人,已出现多器官的衰竭,这种情况下应严格注意各系统的病变,血红蛋白逐渐下降,大便潜血阳性,不应单纯止血治疗,但患者死亡当天的血红蛋白仅为38g/L,对贫血的治疗存在不足。因此视为医方对患者贫血的治疗存在不足,未及时请血液科协助诊治,存在不足。

5、本案仅见病重护理记录,未见普通护理记录,故对普通护理内容无法评价。是否存在医方未将该护理记录内容放入病案中,此属事实部分,在此不作评价。

6、患者有大便潜血阳性,考虑存在出血的可能,给予血凝酶治疗,但是依据指南,血凝酶一日1-2次,每次1-2单位,但是医方11月5日有三次使用,且其中两次仅间隔2小时左右,视为医方血凝酶的应用剂量过大。

7、患者双下肢多发斑块形成,右股静脉有血栓,在应用止血药物时应时刻关注血栓情况,但在后期的治疗中,并未见复查血管超声,关注血栓情况,存在不足。

六、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同时考虑x医院未履行尸检提示的义务,对鉴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考虑二次住院病案中缺失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的实际情况。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x医院对王某珍的损害后果按照3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未规范治疗贫血且存在超指南用药,致老年肿瘤患者死亡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判决,被告x科学院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555元、护理费2220元、交通费1500元、死亡赔偿金110774元、丧葬费159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62161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