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2024.1.24发布
目 录
①陈某民、陈某鹏恶势力犯罪集团性侵未成年人案;
②张某雄、吕某平等12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③某传媒公司与洪某合同纠纷案;
④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⑤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⑥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诉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
⑦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琼海某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⑧乐东龙沐湾无偿收地案;
⑨金某等人诉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⑩三亚某公司与中铁建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陈某民、陈某鹏恶势力犯罪集团性侵未成年人案
(略)
案例二
张某雄、吕某平等12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略)
案例三
某传媒公司与洪某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未成年、网络直播、合同效力
【案情概要】
某传媒公司与洪某于2021年3月6日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约定洪某同意传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洪某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洪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娱乐事业的经纪权,包括互联网演艺、线下活动等;合作期限三年;传媒公司从其介绍的演艺活动及相关业务所获得的收益中收取佣金;洪某擅自终止协议,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支付30万元违约金或者洪某在传媒公司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不足的,应补足经济损失,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洪某利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在抖音平台上直播及发布小视频,共获得音浪5218800个,折算成人民币为521880元。洪某自提获取89878.42元。传媒公司向洪某转账支付109284.58元。2022年7月17日后,洪某不再在抖音平台直播,传媒公司遂以洪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时,洪某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网络直播来履行,其约定的权利义务繁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较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洪某的签订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洪某的法定代理人已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不同意且不予追认,故《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无效。法院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不断出现在热点话题榜单,与之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中,某传媒公司与未成年人签订纷繁复杂的直播协议,未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法典》针对未成年*权人**益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签订协议问题,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协议的效力、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对协议效力作出正确的认定,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键词】
上市公司、预重整、重整
【案情概要】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海南的以境外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为主要业务的民营上市公司,受国际油价波动、地缘政治、疫情肆虐等因素叠加影响,公司融资环境恶化,陷入严重流动性危机。2023年4月6日,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洲际油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同时申请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对其进行预重整。经征求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意见并公开听证,4月20日,法院决定对洲际油气公司进行预重整。9月20日,法院裁定受理对洲际油气公司的重整申请。11月21日,法院裁定批准洲际油气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29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最终25家债权人近90亿元债权、9万名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护,稳定了公司生产经营和员工队伍,成功化解了退市风险。
【裁判结果】
2023年11月21日,法院裁定批准洲际油气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系海南首例通过预重整程序转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重整案。洲际油气重整成功,使公司市值得到维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保护,是海南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成功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的典型案例,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有效经验:一是府院联动形成合力,二是信息披露规范有序,三是充分保障各方利益,四是预重整和重整成功衔接。推进预重整到重整各项成果的转化,实现受理到通过重整计划仅用时43天,高效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案例五
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关键词】
数字藏品、诉前行为保全、商标侵权
【案情概要】
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对“蚂蚁链”“蚂蚁”注册商标、企业字号“蚂蚁”享有合法权利。某科技集团旗下的“鲸探”平台提供数字藏品服务。蚂蚁链(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链公司)未经许可,注册使用“蚂蚁链”作为其企业字号,通过“蚂蚁数藏”平台(包括mayi.art网站、“蚂蚁数藏”手机版应用端等)提供数字藏品服务,发行名为“蚂蚁数藏纪念章”的数字藏品,并在智探APP、元数网、DoDo社区的注册账号中使用带有“蚂蚁”字样的标识。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以蚂蚁链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蚂蚁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其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一切数字藏品的运营及宣传中使用与“蚂蚁链”“蚂蚁”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字样或标识。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裁定蚂蚁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数字藏品的运营、宣传中使用带有“蚂蚁”字样的标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首个涉数字藏品诉前行为保全(“诉前禁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法院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从立法技术、立法目的角度把握条款适用的标准和价值,依法作出“诉前禁令”,及时对受侵害知识产权采取临时救济措施,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法院审查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依法回应了新技术新业态提出的司法保护需求,对防范数字藏品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维护数字藏品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诉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
【关键词】
船舶碰撞、巴拿马、两船间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案情概要】
2020年11月6日,得利卡公司所属的“Ken Breeze”轮与宝石公司所属的“Pacific Grace”轮在琼州海峡发生碰撞,两轮船旗国均为巴拿马共和国。事故发生后,宝石公司就“Pacific Grace”轮因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海口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间,得利卡公司就“Ken Breeze”轮碰撞损失在海口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并就该项债权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其损失金额并在“Pacific Grace”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分配。
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及《海商法》第273条、第275条的规定,涉案事故系同一国籍的船舶在我国内水发生的碰撞事故,两船之间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船旗国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但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在直接采用其他法院此前在同类案件中已经查明的巴拿马法律基础上,结合本案实际需要委托原查明机构和同一外国法专家作了巴拿马法律的更新和补充查明。根据所查明的巴拿马法律,法院公平、合理地认定了两船的事故责任比例、损失赔偿范围和金额。同时,根据我国《海商法》认定两船碰撞损失均为享有责任限制的债权,应当按照“先抵消、后限制”的原则处理,得利卡公司仅能就抵消后剩余的债权在“Pacific Grace”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得到分配。
【裁判结果】
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向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257838元及相应利息;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享有的债权与(2021)琼72民初13号案件中确定的债务抵销后,差额部分在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驳回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国法的适用情形和查明需求也日益增多,精准确定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并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是涉外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影响涉外审判工作质量的关键问题。本案对已查明外国法在不同案件中的重复适用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高效、经济的外国法查明方法,对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具有积极作用,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思路。该判决得到各方认可,有利于提升我省涉外司法影响力和公信力。
案例七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琼海某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林业碳汇、生态修复
【案情概要】
琼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采矿权的企业,为了建设办公场所,在未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和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毁坏租用地上的植被,面积达32.33亩,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责任。鉴于该公司的采矿权期限仍在延续,且已取得临时使用该林地许可,无法在原地“补植复绿”,该公司自愿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琼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认购林业碳汇2500余吨的方式替代履行毁林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鉴定费等。琼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已自行履行完毕上述调解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南首例林业碳汇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林业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采用林业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直接修复责任,是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推动生态修复与绿化造林、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等要素相结合,也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契合。该案调解结案,不仅有利于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而且确保受损生态能够得到有效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案例八
乐东龙沐湾无偿收地案
(略)
案例九
金某等人诉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略)
案例十
三亚某公司与中铁建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能动执行、善意执行
【案情概要】
2019年,三亚某公司将位于三亚某码头内场地租赁给中铁建某公司,用于三亚某项目预制构件的生产、储存及运输。租期届满后,中铁建某公司继续占用案涉场地存放沉箱水泥预制件(以下简称案涉沉箱)等物资设施,三亚某公司遂提起诉讼(两宗),请求判令中铁建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场地租金、违约金以及将所租赁场地中的案涉沉箱清理腾空完毕并向三亚某公司返还所租赁场地等。两案判决生效后,三亚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将“一天都不耽误”的工作理念贯穿始终,仅用时46天即做出判决,针对不同履行内容分段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提前还款+主动清场”的分段执行和解方案,被执行人仅用2个半月即将49个大型沉箱(其中单个矩形沉箱重约5000吨,单个圆形沉箱重约500吨)拆除完毕。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有力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推进沉箱拆除工作,减少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帮助申请执行人提前收取相关案款、充盈公司现金流,实现双赢。
【典型意义】
两案所涉场地约合4.3万平方米,位于三亚南山港规划建设的公共科考码头陆域范围内。该码头是打造深海科考保障基地的重要一环,对于填补国内“公共科考码头”资源空白,掌握探究深海领域关键技术、促进海洋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两案的圆满执结,既避免因为长期占用码头场地给双方造成持续损失,也为三亚南山港公共科考码头如期建设扫除了障碍,切实为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方茜、崔善红
图:丁韵嘉
责编:丁韵嘉
审核: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