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总看到有人问某种行为算侵权吗,而他们口中的侵权,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而是商法上的侵权。如今,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国际化的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比如专利使用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各项权利及其衍生权利等等。
我们就先来分析一下标题中的问题吧!商标,顾名思义,其是指商品的标志,也就是特定标志指代特定来源的商品。各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在牌匾、广告、商品包装等地方使用自己的独特标志,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别家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如今,由于商标注册量逐年攀升,能够使用的元素组合空白越来越少,有时候想法会不可避免的与他人“碰撞”,这时候如果一个是注册商标,一个是非注册商标,就涉及到会不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自己使用的非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到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他人侵权还是自己侵权?(以下用AB代替自己和他人)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B为何申请该商标注册,该商标的来源如何,不同的情况这个答案是不同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也就是说,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构成该种违法行为(恶意注册),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商标权人明知该商标被他人使用;他人正在使用该商标,而不是处于长期停用状态;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者影响力。如果B注册商标时属于此种情形,那么这个答案是B构成恶意抢注,属于违法行为。如果B并不知道其使用的商标被A或者其他任何人使用,则A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注册异议或者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不受期限限制。如果未被宣告无效,且二人的商标雷同纯属巧合,则AB二人均不构成侵权。
假定B为恶意抢注,那么使用在先的商标被人抢注怎么办?
《商标法》采用的是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辅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如果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此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再次,《商标法》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
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进行注册,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即使通过了注册,也可以予以撤销,但是,如果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人不主张撤销,则丧失了该项权利。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在先权利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向商标局陈述商标在先使用事实和理由,提出反对注册意见。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条件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能性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第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第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由于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经实际使用商标。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商标使用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其次,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当该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在先使用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产行误导公众的后果,则该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难谓“出于善意”。当注册商标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样享有正当权利,否则也不能证明其使用出于善意。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被抢注在我国已是不足为奇了,如果商标的拥有者想要抢回商标的话,那么就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抢回来,而且还必须要有特别有力的证据才可以,所以,自己的品牌要自己爱护,不要等到别人以合法注册了才知晓事情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