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今天主要是讲一下不同企业分红适用的税收政策常用的简单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是个人,分红的税率2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是企业,分红是免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有个人也有企业,分红个人的部分是20%,分红公司部分是免税。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股份有限企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2]85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发〔2013〕46号的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含优先股股票),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投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分红如何计算呢?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正常申报缴纳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剩余分配给负责人无需再次缴纳税金。
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申报缴纳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剩余分配给负责人无需再次缴纳税金。
合伙企业的股东全为个人,称为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股东为个人与公司,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依旧遵循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红是免税,个人交完一次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无需再交第二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资企业:
1、股东为外企: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股东为外籍个人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其他情况,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