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摄像头被盗如何定罪 (民法典百姓生活)

民法典与百姓生活讲解,摄像头被偷了可以告小偷什么罪

案例:

小丽被所在公司派往某大城市出差几日。出差自然要住酒店,当入住的第一天晚上正要准备关灯睡觉时,电视机旁边的插座引起了小丽的注意,这个插座和别的明显不一样,经过一番查看,小丽在插座内发现了一个微型摄像头。她立刻找来酒店经理理论,经理说我们也不知道,双方争执不下,小丽选择了打110报警。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房间内的摄像头是此前的房客老王安装的,酒店对此并不知情,说我们也是受害者。

小丽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酒店要不要对小丽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是这样的

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不为他人或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信息等,这些事情信息是自然人自己的。隐私权就是确保这些信息不受他人侵扰,干涉,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也对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做了具体规定,如下:

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听窃**、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民法典》也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如下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

本案例中,安装微型摄像头的老王是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者,当然理应承担对小丽的侵权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小丽这样的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到侵权人。为此,《民法典》规定酒店即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对入住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换句话说,酒店有义务对各个房间进行检查,保护顾客的隐私。如果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导致顾客的隐私被*拍偷**,对顾客造成了侵权,那么酒店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该赔偿的赔偿。

对于酒店方面,自然也是受害者,毕竟对自己的品牌形象造成了差评,酒店方面对小丽进行赔偿之后可以选择报警对安装摄像头的老王进行追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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