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通过招拍挂,在县城郊区购置了一宗地,面积为150平米,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小刘到当地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办,申请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面积为105平米,容积率≦5,层高≦16.5米,然后开始建房。
经过前前后后近7个月的施工建设,房屋建成,整栋楼的建筑面积为630平米,层高为19.5米。然后小刘把材料都准备好,到自然资源局规划办申请房屋、土地综合验收。
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后发现,该栋楼已经超审批建设,也就是说,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批准为525平米(105×5=525),实际建成630平米,超出105平米。房屋层高批准为16.5米(也就是5层楼),实际建成19.5平米,超出3米(也就是6层楼)。宗地红线没有突破。

所以,小刘申请验收,肯定是通不过的,原因是:
一、有法可依
1、根据《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注意,生效的前提是“合法”。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的不动产单元为幢、层、套、间。第22条第1项规定:登记申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
所以,虽然房屋已建成,但第6层楼是违法的,而以幢为不动产单元来考虑,那么整栋楼要办理验收,肯定通不过,小刘也就不能对这栋已竣工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自然也就不能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咋整呢?
二、完善手续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在实际操作中,还要酌情考虑。确实无法拆除了,在不明显影响整体规划、整体风貌、周边居住环境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对该栋楼按规定处以罚款,经批复后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小刘再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然后再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小刘取得竣工认可证后,再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单”,提交相应的登记所需材料,也就是: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以上材料齐全后,即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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