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
在黑龙江嫩江,一位女子的父亲突发疾病,她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20人员上门拒抬病人 卫健委回应
然而,当急救人员赶到后,却拒绝抬老人上救护车。

120人员上门拒抬病人 卫健委回应
这一幕引发了关于医生是否有义务抬担架的争议

120人员上门拒抬病人 卫健委回应
@大众生活普法
我认为这是一个涉及医疗纠纷和医患关系的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20急救电话是否有义务告知拨打者是否需要担架工,以及是否需要额外收费?
我认为,120急救电话应该有义务告知拨打者是否需要担架工,以及是否需要额外收费,这是出于对拨打者的尊重和诚信,也是为了避免后续的纠纷和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救助条例》第十三条,紧急救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紧急救助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因此,我认为,120急救电话在接到拨打者的求助时,应当及时、准确、清楚地告知拨打者是否需要担架工,以及是否需要额外收费,以便拨打者做出合理的选择和安排,也为双方的合同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120急救人员是否有义务抬病人上救护车,或者协助病人家属抬病人?
我认为,120急救人员是否有义务抬病人上救护车,或者协助病人家属抬病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救助条例》第十二条,紧急救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开展紧急救助活动,保障受伤、病、中毒等危及生命的人员的基本生命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我认为,120急救人员在执行紧急救助任务时,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有效地救治病人,保障病人的基本生命权利,不得因为玩忽职守,造成病人损害,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120急救人员就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抬病人上救护车,或者协助病人家属抬病人。
因为,抬病人上救护车,或者协助病人家属抬病人,不一定是紧急救助的必要条件,也不一定是120急救人员的法定职责。
在一些情况下,抬病人上救护车,或者协助病人家属抬病人,可能会对120急救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救治效果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会加重病人的损害。
例如,如果120急救人员身体不适,或者有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那么强行抬病人上救护车,或者协助病人家属抬病人,可能会导致120急救人员的身体受损,影响他们的救治能力,甚至可能会导致他们自己也需要紧急救助。
又例如,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危急,或者有颈椎、脊椎等部位的损伤,那么随意抬病人上救护车,或者协助病人家属抬病人,可能会导致病人的病情恶化,或者造成更严重的损伤,甚至可能会导致病人死亡。
因此,我认为,120急救人员是否有义务抬病人上救护车,或者协助病人家属抬病人,要根据病人的病情、120急救人员的身体状况、现场的环境选择。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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