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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法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该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近期,有一个案件涉及到了上述的矛盾法条,具体案情如下:
2023年5月份,某邮电公司对员工王某实行调岗降薪,王某表示拒绝并于8月份与某邮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邮电公司支付其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未足额发放工资等为由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年休假工资等。大家都知道,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的案件:(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就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质量堪忧,我曾经遇到这么一个案件,在为一个问题向仲裁员“争执”时,一仲裁员很生气的给我讲“反正你们怎么着也得再起诉,在这说这些干什么?!”好吧,我也是大受震惊......这或许也是很多仲裁裁决书模棱两可,漏洞百出的原因吧,可想而知,王某的仲裁该裁决书,也逃不了此下场......
不过在此案中,该仲裁员采取的是“各打五十大板”的策略,裁决书为王某争取到了经济补偿金,为某邮电公司保住了年休假工资,可以说是非常“聪明了”,王某看到此结果,虽有疑惑但是基于自己在公司工作将近十八年,怎么着也有感情,心想这事就这么着吧......但是没想到,某邮电公司最终不服裁决结果,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分钱也不支付给王某,这让王某很是恼火......
现在回归正题,王某能提起反诉吗???
基于《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王某并没有在15日的时效期内起诉,按照此规定便丧失了诉权,但是结合最初提到的法条一,起诉到法院的某邮电公司作为原告,那么成为被告的王某便可以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提起反诉,毕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劳动争议案件提起反诉,法无禁止即可为,王某要提起反诉无可厚非!可是,根据法条二,可知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即使后来本诉被撤掉,它也可以正常审理,可是的可是,还记得刚刚我们提到的吗?王某因没有在15日内提起诉讼已经丧失了诉权,难道因为法条一的规定,王某又重新获得诉权了吗?这难道不是相互矛盾吗?
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和模糊性的弊端了,现实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繁冗复杂,法律虽能包罗万象,但实在做不到面面俱到、事事具有针对性......在此不过多批评,只能搬出法院的惯常做法,那就是劳动争议案件,一方起诉,如另一方在诉讼中提起反诉,则一般会被法院驳回,更有甚者,法院会直接通知“不能提”,而不给出为什么不能提的原因。
难道王某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本来“善意”的王某难道要任之宰割?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都给不出答案,那就要清楚我们尊贵的最高院民一庭了,他们的宗旨是“为了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社会各界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条文原意和制定背景“,最高院组织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工作的民一庭同志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一本书,叫做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该书逐一对解释条文作翔实阐释,以满足各界人士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化需求。
针对本案,这本书给出了答案,针对上述的法条三,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全案进行审理?还是仅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部分内容进行审理?劳动争议诉讼虽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但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一定区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理论,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采取“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未提起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而针对劳动争议案件,若将未提起诉讼的仲裁事项排除在外,那么处于未生效的未提起诉讼的该部分,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审、二审诉讼之间的关系,对于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人民法院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对该部分仲裁事项直接作出维持的判项,因为,本条解决的不仅是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同时明确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以上是民一庭作出的对整个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接下来,民一庭针对“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做了更详尽的解释:(1)诉讼请求经由仲裁程序向诉讼程序转移形成;(2)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与仲裁诉请内容“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不完全受制于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中的讼争范围;(3)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与诉讼请求的提出二者一定程度上可以分离。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任意一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劳动争议案件全面审理,其他没有起诉的当事人,如果仍然坚持其在仲裁程序中的请求,无须另行提起诉讼或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判决。具体而言,仲裁裁决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以直接写入裁判文书主文,再具体而言,仲裁裁决结果为金钱给付,人民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裁判文书主文应表述为“无须支付”;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应将金钱给付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的,则在裁判文书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这样以来,王某是不是“得救”了?欲知后事如何,待我开完四月十日的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