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得了职业病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在单位突发疾病单位有责任吗)

案例回顾

先看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这则案例:1989年11月1日,张某某被黑龙江某某公司所属的某某矿录用,工种为采掘,该单位与张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月13日,黑龙江某某公司、龙某公司、张某某签订 组织化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某劳动关系从黑龙江某某公司转移至龙某公司,张某某与黑龙江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与龙某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张某某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2016年12月1日,张某某、某创公司、龙某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书,约定张某某劳动关系从龙某公司转移至某创公司,张某某与龙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与某创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张某某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张某某与某创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选择了灵活就业安置渠道。

员工发现职业病可否与单位协商,确诊为职业病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7年2月6日,张某某在某矿医院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体检时,被告知疑似患有尘肺病,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2018年4月3日,某矿医院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张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鸡人社伤险认决字【2018】K2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8年12月18日,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鸡劳鉴字【2018】22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张某某伤残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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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张某某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创公司支付伤残津贴和停工留薪工资。该委于2020年1月9日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20】第47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驳回张某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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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8日,张某某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黑龙江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该委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20】第687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黑龙江某某公司承担相关工伤主体责任,黑龙江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黑03民特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20)第687号仲裁裁决书。张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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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1989年在黑龙江某某公司所属的某某煤矿井下工作多年,在较长时间的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日积月累形成职业疾病,该疾病的形成过程具有连续性、缓慢性的特点,发现往往具有滞后性。张某某离开黑龙江某某公司转岗分流至某创公司后才被诊断为职业病,正是体现了该病发现的滞后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黑龙江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照法律规定,对张某某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亦未举证证明工作环境状况等符合标准,故应对张某某所患职业病依法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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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黑龙江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伤残津贴32775.62元;二、被告黑龙江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月支付原告张某某2020年1月起的伤残津贴2731.30元,并根据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被告 黑龙江某某公司不服,向黑龙江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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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系在黑龙江某某公司井下工作期间所患职业病,即患病时的用人单位为黑龙江某某公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作为患病用人单位的黑龙江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黑龙江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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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为:劳动者在新的工作单位被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应当由谁来承担工伤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本案在张某某第一次对现用人单位某创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诉时,劳动仲裁机构即认定,现用人单位某创公司不应当对张某的职业病承担责任,故驳回其仲裁请求,第二次申请仲裁时,张某某即以原用人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得到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某系在黑龙江某某公司井下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应当由患病时的用人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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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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