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患者因病入住河南XX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医方为患者进行rtPA静脉溶栓治疗后发生了脑出血,患者于住院11天后死亡。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存在溶栓禁忌症的情况下,医方为其进行rtPA静脉溶栓治疗后发生了脑出血,医方存在过错,并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
一审
一审法院观点: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患者因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后因脑出血死亡。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共计670520.13元。
一审判决
酌定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医院应赔偿共计350260元(320260元+30000元=350260元)。
二审(被告医院上诉)
二审查明的证据、事实与一审查明的证据、事实相一致。
二审诉讼的争议焦点:
一、护理费的承担的问题。二、交通费、丧葬费的承担问题。三、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确定问题。四、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对本案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一、关于护理费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例显示“留陪一人”。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医方对护理人员的明确意见判决其承担一人护理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关于交通费、丧葬费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患者住院情况并结合患者死亡后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客观实际,判决确定被告医院承担死者家属交通费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根据上述规定,侵权人赔偿丧葬费是其法定赔偿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关于丧葬费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三、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亲近**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侵权程度,结合本地经济状况酌定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无不当。
四、关于鉴定费承担问题。为确定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需由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确定,患方为此支付的鉴定费也属原告的损失范畴,一审法院按照责任判决承担鉴定费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会手术的律师)分析
静脉溶栓药物: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rt-PA) 和尿激酶 (UK) 是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溶栓药。
溶栓时间窗:目前认为有效抢救半暗带组织的时间窗为 4.5 h 内或 6 h 内。
rt-PA静脉溶栓适应症:
有缺血性卒中导致的神经功能缺损症状
症状出现小于3小时
年龄≥18岁
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rt-PA静脉溶栓禁忌症:
1、近3个月有重大颅脑外伤或卒中史。
2、可以蛛网膜下腔出血
3、近一周有不易压迫部位的动脉穿刺
4、既往有颅内出血
5、颅内肿瘤、动静脉漏、动脉畸形
6、近期有颅内或椎管内手术
7、血压高,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00mmhg
8、活动性内出血
9、急性出血倾向,包括血小板计数小于100×109/L或其他情况
10、48小时内接受过肝素治疗(APTT超出正常范围上限)
11、已口服抗凝药者INR>1.7或PT>15秒
12、目前正在使用凝血酶*制剂抑**或Xa因子*制剂抑**,各种敏感的实验室检查异常(如APTT、INR、血小板计数、ECT、TT或Xa因子活性测定,等)
13、血糖﹤2.7mmol/L
14、CT提示多脑叶梗死(低密度>1/3大脑半球)
注:rt-PA: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表 3 同;INR:国际标准化比值;AP TT: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ECT:蛇静脉酶凝结时间;TT:凝血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