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营销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但公司要求每天上下班打卡,而且经常在晚上开会,可以向公司要加班工资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执行法律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法律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进行了限制,在双方已约定“不定时”工时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想要主张加班加点工资主要是从用人单位施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不少裁判机构认为未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履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的会导致双方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无效,应认为是标准工时制,根据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加班工资。
但也存在较多裁判机构认为法律关于“不定时工作制”须经审批的规定是行政部门的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必然影响双方约定的效力。该类裁判机构一般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未将“不定时工作制”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岗位性质、行业惯例、工作内容等可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模式的确存在弹性的话应适用法律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不支持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主张【(2021)陕民申1294号、(2020)内民申2032号、(2020)黑民申1147号、(2018)川民申5253号、(2015)浙民申字第3002号】。
综上,在双方已约定施行“不定时”工时制且用人单位已获得劳动行政部门关于“不定时工作制”批文的情况下,主张加班加点工资获得裁判机构支持的概率较低;在双方虽约定了施行“不定时”工时制但“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裁判机构对双方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效力争议较大,劳动者可依据掌握的加班加点事实争取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