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溺亡游泳池法人有责任吗 (未成年人洗浴中心摔倒怎么赔偿)

暑期,不少家长会让孩子去学习游泳,由于游泳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馆内滑倒摔伤等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游泳馆滑倒摔伤,并引发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纠纷。

未成年人游泳馆法律规定,小孩溺亡游泳池法人有责任吗

王某某十一岁,去年暑假,父母在某游泳馆为他报名学习游泳。培训期间,王某某在课上做练习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将下巴磕破。在医院里,医生对王某某受伤的下颌进行清创缝合,王某某父母花费医疗费3200余元。此后王某某多次换药,又花费了1200余元,医生建议后期继续抗疤痕治疗。

王某某父母找到游泳馆,要求其赔偿损失。游泳馆法定代表人郑某同意在三个月后赔偿王某某各项诉损失10000元,并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赔偿协议。然而,履行期届满,其父母再次找到游泳馆时,却遭到了拒绝。原来游泳馆换了法定代表人,现任法定代表人满某对此一概不认,让王某某父母找郑某要钱。

王某某父母无奈,只得将某游泳馆起诉至泉山法院,要求其支付赔偿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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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某游泳馆法定代表人满某坚持认为前任的承诺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泉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场所作为营利性质的公共场所,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消除经营场所及附随场所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提示、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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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至王某某在课上做练习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游泳馆应当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形式变更或股东内部变动,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

事故发生后法定代表人郑某与王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对游泳馆具有法律效力,游泳馆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赔付责任。最终,泉山法院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游泳馆赔偿王某某损失10000元。

记者:张琼琼 李政佐

编辑:汤倩 戚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