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然而,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时候会碰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和个人的各种阻碍行为。为此,徐汇区人民法院通过处罚一批有协助执行义务而拒不配合的单位,并通过司法建议书等形式,提高协助部门人员的法治素养,畅通执行渠道,积极破解执行难。

法官特别提醒:
一些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进而无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有部分协助义务人因为怕遭到被执行人打击报复,不敢协助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拒绝协助执行,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委会擅自发放动迁款
2014年11月,徐汇法院受理上海某废旧物资公司与上海某电梯配件铸造公司(以下简称某电梯公司)、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法院作出电梯公司、沙某某连带归还废旧物资公司本息合计150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以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废旧物资公司向徐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受理后,执行法官查明电梯公司、沙某某的实际经营地上海三林镇某村即将动迁,被执行人有180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执行法官随即向该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村民委员会协助将电梯公司、沙某某的动迁安置款交存法院。但该村委会却在动迁款项到位后,擅自将其中的6208091元支付给案外人。
为此,徐汇法院执行局向该村委会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该村委会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6208091元。后该村委会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将擅自支付的款项支付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物业公司擅自转让房屋
2010年7月,张某和王某签署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王某承租的一套公有住房承租权以25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向王某支付了25万元,其中20万元由中介公司监管,王某实收5万元。然而合同签订后,张某了解到该套房屋不符合转让条件不能转让。之后中介公司退还了20万元的监管房款,但王某却拒绝返还5万元。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7月,徐汇法院受理张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合同无效、王某限期返还张某5万元的判决。然而判决生效后,王某仍然拒绝返还,为此,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8月,徐汇法院执行受理后,冻结、划拨、提取了王某的银行存款、发出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同时还在2014年1月向所属物业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裁定,要求物业公司协助查封王某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然而两年的查封期限尚未满,该物业公司在2015年8月擅自将法院要求查封的房屋转让给了第三人。徐汇法院执行法官得知后即刻对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释明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的威慑力,物业公司主动将王某所欠账款交付到法院。
银行不配合办案罚20万
吴某某和张某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吴某某在2015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处张某某支付吴某某5万元费用,然而期限已过张某某拒不支付,为此吴某某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10月,法院执行干警来到某银行解除被申请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40000元冻结款。然而该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主动协助法官办理,在执行干警出示了工作证件的情况下,仍不予配合,还要求执行法官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执行干警告知该工作人员,司法协助不需要拿号排队,但该工作人员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认为,司法机关要求履行协助执行行为系司法公职行为,非个人业务,该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于是,法院依法对该银行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在当日向该银行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同时,法院向该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依法规范司法协助义务的建议。
【法官点评】机构协助执行有法可依
近年来,我们看到各地法院打击老赖、破解执行难题的创新举措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当事人法制意识增强,自觉履行义务的比例不断提高,但同时一些包括银行、物业公司等具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而阻碍执行的新闻屡见报端,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执行难不但难在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还难在协助义务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协助执行。依法对拒不协助的义务人给予处罚,无疑能起到促进协助义务人尊重司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作用,也是解决法院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的一个有效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在案例2中,《房屋*迁拆**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执行人可获得的补偿款属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法院可以要求*迁拆**部门在被执行人可领取的金额范围内,协助冻结、提取其未履行义务的款项。在司法实践中,类似于案例中的*迁拆**部门作为协助法院执行机关,不依法协助,而是顾忌与被执行人的关系,拒绝协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拒配合造成损失要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协助义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已经被处分。只有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才能对包括协助义务人在内的所有相对人产生禁止处分的效力。如果有关责任财产没有被查封、扣押、冻结,则即使是债务人在民法上亦有自主处分的权利。
二是协助义务人主观上是擅自。擅自应当是协助义务人在主观心理态度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是由于协助义务人无法控制的外力因素而导致查封财产流失,则不能让协助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例3中,物业公司因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最终迫于法律的威慑,主动垫资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
部分单位法制观念薄弱
自2000年9月4日最高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和2002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来,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总体较好,协助执行工作严谨规范,有质的飞跃。但也仍存不足:一是协助执行工作能力不平衡,城市金融网点与县乡金融网点协助能力不平衡,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平衡;二是部分银行金融机构法制观念薄弱,协助执行工作机制不健全,存在不能及时依法履行或消极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现象。
银行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协助执行工作,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要让其员工尤其是经办人员充分认识到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责任及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全面提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提升协助执行的工作能力,切实做好依法协助执行工作,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司法、执法的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14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信息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