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外地某学校的一名学生,因学校未组织动员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其发生医疗费用未能报销。后来,该学生的家长将学校起诉,最后由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用。

为什么会这样?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专家的解读吧。

专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法规,包括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学校不仅应履行教育法律、法规中为学校设立的特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一般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根据当地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可以看出,学校有组织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上述案例中学校未组织学生参保,导致学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
提个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八条规定,“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登记。” 第十六条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规定,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缴费,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对在校学生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核对,负责汇总上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所在学校采取托收代缴的方式组织在校学生统一属地参保。…”
因此,广西区域内的学校也有义务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在此,提醒各类学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我市为广大城乡居民包括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办的一件实事、好事,个人缴费低、财政补助大、支付待遇高、没有病种限制,也没有限制曾得过病就不能再参保的要求,目的是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和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等问题。
同时,也提醒广大在校学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四条 (二) 规定:“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校学生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广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维护好自身权益。

1.在校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号码。
2.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填写《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花名册》。
3.学校工作人员汇总全校学生参保登记信息后,将整理好的学生参保花名册纸质版以及电子版报送至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
4.学校工作人员与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数、金额无误后,由学校到指定银行统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南宁参保咨询电话:0771-5854059、5850195
(来源:南宁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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