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1990年4月9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印发了《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为5章,共29条,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印刷行业都指谁?
印刷行业,指一切从事营业性的排版、制版、印制、装订的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营业性的*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印刷厂。
秘密载体包括:
所谓国家秘密载体,特指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等,不包括电磁信息载体。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复制活动的管理,国家对印刷、复印等行业实行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注册备案的制度。

复制单位咋确定?
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应当从严掌握,按照有利保密和便于复印的原则确定。禁止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为定点复制单位。
定点复制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二)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三)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四)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五)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六)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七)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承办。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审查和批准定点复制单位时,应征求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意见;审批结果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定点复制单位一经确定,批准机关应当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并告示有关机关、单位。持证单位应当将《许可证》张挂于明显位置。

复制单位的管理条例:
定点复制单位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收存委托复制方的准印手续或《准印证》,并进行登记。(二)排版、制版、印刷和装订等均不得向外委托给非定点复制单位协作完成。(三)根据复制件的密级和委托方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完成,限制接触范围,禁止无关人员介入。(四)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时,参与人员由定点复制单位负责人审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五)临时工不得接触国家秘密。(六)对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七)复制完成后,应当将原件和成品连同底片、纸型等移交委托方,定点复制单位不得擅自留存、转让或复制。(八)印刷行业中的定点复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和登记印件的原稿、校样、成品、半成品、印版(指活版和铅版)、纸型和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印制完成后将所有涉密材料进行清点,除交委托单位外,其余由定点复制单位在其专、兼职保密或保卫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及时销(拆)毁。(九)复印等行业的定点复制单位,应尽量缩短复制时间,对不能当即取走,确需过夜的,须放在安全可靠的文件柜内,并派人值班看守;复制完成后,残次产品应当当场销毁或交委托方带回处理。(十)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完成后其磁盘内的载体内容应当在委托方的监督下删除。
违规的惩罚办法:
根据违反规定情况,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可对复制单位和厂家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定点复制单位不按规定张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张挂,拒不执行的吊销其《许可证》。
对定点复制单位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复制活动,并没收全部非法复制品,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违反规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