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合同约定违约金金额 (合同约定的违约双倍赔偿有效吗)

大众网记者 吴宝杰 菏泽报道

案件详情

自2019年起,原告李某向被告刘某供应水泥,货款未能及时全部清结,2022年,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原料欠款99241元”。后因被告刘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9924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定1000元(以99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院审理

原告李某将水泥卖给被告刘某,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认定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后,尚欠原告货款共计99241元的事实。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损失,应按一年期LPR加计50%计算。

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货款9924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9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加计50%计算)。

法官说法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方逾期付款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首先,在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约定的遵从约定。其次,在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款贷**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其他有偿合同,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时,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款贷**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