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子问题可以退还购房定金吗 (隐瞒房屋抵押出售有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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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原告唐某某(乙方即买方)与被告薛某某(甲方即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为: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XX楼XX单元房一套(即7单元10楼1号)出售给乙方,出售总价款为43万元,2022年11月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3万元,2022年11月1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40万元;所售单元房交付期限为房款付清之日起10日内;甲方保证该房屋不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它权;原告于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0000元。被告于2022年12月17日给原告退还购房款5000元,被告未给原告退还剩余的25000元购房款。

隐瞒房屋抵押事实购房合同可撤销,撤销不适用定金违约金法律规定

原、被告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对该合同所涉单元房已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了*款贷**抵押登记,并办理了他权证,所*款贷**项用于被告经营的汽车修理厂等事项。被告于2022年12月份又将涉案单元房出售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系XX镇XX村人,出售价448000元。

唐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所取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经庭审查明,本案被告从原告处所收取的3万元系购房款,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原告应于2022年11月15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0万元,但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保证其售于原告的房屋未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它权,且,事实上,本案所涉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单元房在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已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定了*款贷**抵押,据此可知,本案原告在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违约,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所收取的剩余25000万元购房款的行为显属不当,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的25000元购房款。

隐瞒房屋抵押事实购房合同可撤销,撤销不适用定金违约金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由被告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唐某某返还购房款25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欠妥,应予以纠正。首先,从查明事实看本案标的物房屋存在抵押,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该房屋不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它权,上诉人主张将抵押的事实告知了被上诉人,但未提供证据,故可以认定上诉人存在隐瞒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事实,虽然被上诉人没有明确的撤销合同的诉求,但其要求退还购房款的诉求包含撤销或解除合同的前提,被上诉人可以依据合同撤销的规定要求上诉人退还购房款;其次,从原审案件查明的事实上看,上诉人同意退还被上诉人购房款,并且已经退还了5000元,现又反悔不退还被上诉人余下的购房款,违反诚信原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诉人也应退还被上诉人购房款;第三、上诉人已于2022年12月份又将涉案单元房出售给案外人李某某,出售价448000元,属于一房二卖,故其亦应将购房款25000退还被上诉人。第四、上诉人主张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习惯,应将被上诉人支付的30000元购房款认定为定金,但因上诉人隐瞒房屋抵押事实,购房合同可撤销,应按可撤销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故本案不适用定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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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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