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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于2008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九江市濂溪区家威镇某卫生室任职。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赵某为非法牟利,先后以濂溪区多家诊所、卫生室名义从多家医药公司购进含可待因成分的“奥亭”止咳水共计3万余瓶,在卫生室内、其居住地、当地网吧门口等地,以近十倍的价格贩卖“奥亭”给众多吸毒人员共计99次、2556瓶,非法获利近4万元。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平明解析:
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品毒**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构成贩卖*品毒**罪。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本案中涉案的“奥亭”止咳水,通用名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主要成份为磷酸可待因、愈创木酚甘油醚、盐酸麻黄碱、马来酸溴苯那敏四种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止咳水因含有可待因成分,能兴奋人的呼吸中枢,从而起到镇咳平喘、镇痛麻醉的作用,但长期使用很容易上瘾,与*毒冰**、*头丸摇**等*品毒**相似。有些吸毒人员在无法得到*品毒**的情况下,便将“奥亭”止咳水作为*品毒**的替代品。2017年9月赵某发现了“奥亭”止咳水的“商机”,利用其执业医师的身份,利用监管漏洞多次大量购得“奥亭”止咳水,在明知购买者系吸*品毒**人员的情况下,为了牟取暴利,肆意向吸*品毒**人员贩卖。经鉴定,赵某贩卖的“奥亭”止咳水折合可待因含量约16.63克。法院考虑到赵某当庭认罪并已退出违法所得,最终以贩卖*品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毒**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未经处理的,*品毒**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向*私走**、贩卖*品毒**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品毒**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