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不尊!内蒙古一六旬男子乘串门之机强行与残疾女邻居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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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她一个人在家,刚好我也有需求了…”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强奸案件:男子孟某(化名)今年60多岁了,平时独自生活,与村民相处融洽,案发当天,孟某来到本村村民张某某家串门,看到有肢体残疾的被害人高某某(化名)一人在家时,遂将高某某裤子脱下按在炕沿边上,强行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家属报警,孟某被民警抓获…(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为老不尊!内蒙古一六旬男子乘串门之机强行与残疾女邻居发生关系

1.真的是*兽禽**不如!嫌疑人这么大年纪了,居然还控制不了自己,为了自己的私欲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最终害了别人,被害人身患残疾已经够惨了,又给她带来无尽的伤痛,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本案中,嫌疑人孟某以所谓串门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看被害人高某某,身患残疾并独自在家,此时心生歹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侵害被害人性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无疑!

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女幼**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常来讲,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性**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孟某以串门为名义,进入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高某某不注意,尤其是身患残疾,不知、也不能反抗,更是脱掉裤子准备对其实施强奸行为。从主观意图来看,嫌疑人孟某强行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老不尊!内蒙古一六旬男子乘串门之机强行与残疾女邻居发生关系

3.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3~10年有期徒刑,当然有强奸多人的、轮奸或者是致人重伤死亡的等加重处罚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来看,对于嫌疑人孟某来说,在不考虑其是否具有坦白或者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或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

当然,可能有不少网友提出嫌疑人已经60多岁了,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上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

实际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老年人或者是未成年人犯罪,均有法定的量刑情节。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并不是所有老年人犯罪的都从轻处罚,只有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样来看,本案中的嫌疑人孟某由于未满75周岁,也无法享受从轻处罚的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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