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笔名、艺名、网名、字号等予以保护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对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及简称予以保护的规定,也是姓名权、名称权规则对笔名、艺名等的扩张保护。原《民法通则》和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规定姓名是否包含笔名、艺名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姓名包含“笔名、艺名”。之后于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规定》)规定当事人主张姓名权可以指向“笔名、艺名、译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定义包括“雅号、绰号”等诨名,而2020年《民法典》纳入了“网名、姓名的简称”。2022年3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理解。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及简称予以保护的规定。
笔名是写作者在发表作品时使用的标表作者人格特征的署名,例如鲁迅、二月河等。艺名是艺术家在艺术领域使用的标表自己人格特征的署名,例如红线女、小白玉霜等。网名是自然人以及其他主体在互联网等网络上使用的署名、昵称。译名是翻译而来的称谓,例如,Karl Marx的译名为卡尔·马克思。字号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号。姓名的简称通常只称谓姓或者只称谓名,或者其他简称例如字、号,而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简称比较普遍,例如北京大学简称为北大,*京大南**学简称为南大,西南政法大学简称为西政大,西北政法大学简称为西法大等,对此发生争议的并不少见。
上述这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称谓,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才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保护方法进行同等保护:(1)具有一定知名度,即这些称谓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否则不予以保护,例如鲁迅、金庸这样的笔名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就应当使用姓名权的保护方法予以保护;(2)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例如,北方工业大学或者北京交通大学如果简称为“北大”,就会与北京大学相混淆。
不遵守对这些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称谓的保护规则,进行干涉、盗用或者冒用,同样构成对姓名权、名称权的侵害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 案例

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张某诉陈某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情:张某系泥人张彩塑艺术创始人张明山的第六代孙。陈某十多岁开始师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高级工艺美术师逯某、杨某学习泥彩塑,系二人亲传弟子。陆某在参加社会活动时使用了“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的称谓。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张某认为其行为系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并虚假宣传的行为,便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就一门民间艺术而言,传人应被理解为得到技艺和艺术气质真传的人。“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艺术传承方式已不单纯依赖于张氏家族成员间的传承,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亦是该彩塑艺术的传承单位。由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培养起来、掌握“泥人张”彩塑技艺、作品具有其风格,并具有较高艺术成就的人可以作为“泥人张”彩塑艺术的传人弘扬该艺术,逯某、杨某就是其中的代表,陈某作为其亲传弟子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称谓不存在侵犯其权利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审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本案是因“泥人张”称谓使用引发的纠纷。本案中,“泥人张”称谓的性质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最初,“泥人张”是彩塑创始人张明山的艺名,后“泥人张”经过长期创作积累和宣传成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本案判决详细地列举了各主体对“泥人张”称谓使用的权利基础,若本案发生于民法典生效后,对于当年张明山对“泥人张”的使用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17条有关艺名的规定,对于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等对“泥人张”的使用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17条有关字号的规定。此外,本案的贡献在于其在“传人”称谓的使用合理上作出了指引。一般而言,当事人在介绍作者身份时使用民间艺术领域“某某传人”称谓,是对作者所从事的艺术流派、传承及在相关领域获得认可的一种描述。如果该称谓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且不足以引人误解,则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反之,如果当事人对“传人”称谓的使用,是出于攀附“传承人”身份所承载的声誉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