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复核有规定吗 (发票开票人复核人可以为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开具应将项目填写齐全,*票开**人、收款人以及复核人项目内容应真实。(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2/6/24)

也就是说,这个人如果叫”管理员”的话,这张票是没问题的。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21/7/22曾答复:对于发票*票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能否为同一人, 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会计相互制约原则,*票开**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具体要求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而福建税务局也曾答复,发票上的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票开**人、复核人、收款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员。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票开**人、*票开**日期、*票开**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因此,厦门税务在2019/10/24曾答复, 复核、收款人为非必填项目,而*票开**人为必填项目。

总之,笔者认为,发票上只有*票开**人,没有符合、收款人,发票也是合格的;发票上*票开**人、复核和收款人为同一个人,发票也是合格的;*票开**人等是管理员的,只要情况属实,也不能说不合规。企业具体操作,还是要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