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王楠 律师

案例
翟某的孩子因户口问题无法正常入学,王某称自己认识教育系统的领导,于是翟某向王某送了5万元,想让王某动用关系帮忙解决此事。后王某并没有帮翟某解决好孩子的入学问题,同时也并未将5万元退还给翟某。翟某多次索要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

&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本案中王某收受翟某的财务,通过关系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翟某孩子办理入学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教育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驳回了翟某的起诉。


律师分析
托人办事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但是对于托人办事者在给付了钱财后事情没有办成导致的法律纠纷也时常发生,对于该情形去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能获得支持吗?实务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有着不同的判决 。
第一种:法院认定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起诉。
对于此类案件许多法院会做出与本案一致的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此类案件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应驳回了起诉。
第二种:认定为不当得利,判决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一方获得利益,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增加。(2)他方受有损失,所谓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3)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4)没有合法根据,所谓没有合法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根据。”有些法院会依据该法条,认为被告获得了利益,但没有合法根据获得该利益,而原告原告受有损失,并且和被告的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将认定为不当得利,判决被告返还所获利益。

此外,对于此类事件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一定情形下可报警处理:
1. 受托人若是虚构身份及办事能力,骗取他人财物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2. 若受托人将收到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而非办理请托事项,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3.若中间人存在向国家人员行贿的,则可能构成行贿罪。
最后律师提醒:
花钱托人办事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存在法律风险,轻者可能导致办事未果且钱财无返,重者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锒铛入狱。

遇到法律问题
可联系王楠律师
电话:13460319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