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钱观复一家进士辈出,其墓志铭中载有一个故事:话说在北宋末年南宋初年,有一个叫做钱衍的人借了高利贷3000贯钱,但晚年微末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其偿还债务,愁云惨淡。他的儿子听闻这个消息,偷偷来到该历代商人的家中,将债务人名字换成自己,钱衍这才安心。
“父债子偿”、“夫债妻偿”在传统观念中根深蒂固,可是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债务还能要得回来吗?如果要得回来,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债呢?债权人主债的,该由什么样的人偿还呢? 偿还人为多人的,每个人应当承担多少?

连带之债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债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债务人与其他自然人达成共同债务关系的,如:企业中的合作伙伴,那么债务人的合伙人有义务还清债务人的欠款。《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种追偿就叫连带之债,举一个例子:张某和李某、萧某共同创办一家餐饮公司,由于资金尚缺,在李某的提议下,三人向某公司高管肖某借款50万元,双方依法签订借条,并签章。10月,张某因车祸去世。肖某在悼念的同时找到了李某和萧某,询问债务追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共识。

案例中,李某和萧某由于和张某是合伙人的关系,且三人共同向肖某借款50万元,张某身亡,二人应当承担张某生前与二人共同债务。若此事告至法院,法院同样会判决肖某胜诉。
继承之债
自然人死亡的,必然经历的一道程序是遗产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没有遗嘱留世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情况复杂的,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偿清所继承财产能力的部分,超出继承财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老刘的年龄很高,妻子又因病去世。为了预防自己百年之后家中财产分配不清,老刘在找来律师后,在其亲戚的见证下,律师帮助其完成代书遗嘱的撰写。老刘认为,由于小儿子经济收入不稳定,故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和一辆汽车继承给小儿子。
女儿因为有固定收入,且已经嫁人,故将债务五万元继承给女儿。面对一个有点离谱的遗嘱,女儿提出异议——为什么自己要承担债务,而弟弟却可以继承遗产?后根据法院裁定,该遗嘱违反了《民法典》有关规定,将债务、遗产分开的行为不妥。根据老刘儿子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看,应承担5万元的全部债务,其女儿无须承担债务。
从这一点上看,这和我们传统认知上的“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有些类似,能力多大、责任多大,获得被继承人财产,当然要偿还被继承人债务,这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夫妻之债
夫妻之债就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是张某和妻子陈某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世的一方主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有共同财产,自然也有私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或因为个人民事权益受损而得到的民事赔偿等。因私人财产产生债务的,除非继承,否则夫妻在世一方无需承担债务。

举一个例子:李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平常拉货的收入就是与妻子刘某的全部生活来源。一天,李某在驾驶货车途中为了避让行人撞倒在路旁,李某当场离世,行人杨某受轻伤。事后,货车公司向刘某索要债务——李某工作期间向其单位借款5万元。
由于李某货车收入全部用作家庭收入款项,因此李某因工作需要借款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刘某本身也用到了那5万元,所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刘某应当偿还。后在行人杨某家庭的帮助下,刘某还清了李某所欠债务。
担保之债
担保之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形成债务债权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合同无效。担保人,又称作担保物权人,当债务人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如债务人不幸离世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应当清偿债务人债务。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看,欠钱的人不幸离世了,其债务是不会消失的,除非债务人身无分文、身旁无亲人、朋友,那么债权人的债务可以根据上述情况依法追偿,对于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在搜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